港大租屋津貼|涉隱瞞與父母同住詐騙72萬元房津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不認罪受審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10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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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李雪菁疑於兩年間,以九龍塘單位申請港大自行租屋津貼,但與父母同居於沙田單位,最終獲發逾72.2萬元。李今(26日)於區域法院否認1項欺詐罪,案件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控方將依賴沙田單位工作的外傭證供、被告座駕出入紀錄,以及九龍塘單位保安證供等,證明被告案發時並非以九龍塘單位作主要居所。

被告李雪菁(55歲,報稱副教授),被控1項欺詐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9日至 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向香港大學(下稱港大)虛假地表示,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規例訂下的入住規則,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發還就上述自行租屋津貼所須支付的租金、差餉及管理費共逾72.2萬元,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1992年受僱於香港大學,職位為法律系講師,其後擔任副教授,及兼任法律學院副院長。被告於2005年10月首次就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某單位(下稱九龍塘單位),申請港大自行租屋津貼(PTA),其後每兩年重新提交一次申請。

港大曾於2019年10月29日至 2021年10月31日向被告發放逾72.2萬元。扣除被告向港大支付的逾22.7萬元「標準大學租金」,被告實際獲發的凈津貼金額為逾49.4萬元。

控方指,PTA 的申請人需要以申請表中填報的地址作為主要居所,即大部分時間居住於申請表內填報的地址。如果申請人並不是居住於申請 PTA 時所填報的地址,而居住於親友的居所,則不會符合「Live-in Requirement」。

控方指,被告於案發期間曾向港大提交共24份申領表格,並曾向港大職員查詢PTA計劃下「Live-in Requirement」的要求,反映被告必然得知「Live-in Requirement」是港大向其發放津貼的條件之一。

控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未有居於九龍塘單位,而是主要居住在其父母居住的沙田九肚山寶柏苑一單位(下稱沙田單位)。控方將依賴沙田單位工作的外傭證供、被告座駕出入沙田物業等紀錄、九龍塘單位保安證供、閉路電視紀錄、快易通紀錄,以及被告曾於運輸署填寫申請表與登記身份證時,在報稱地址上填寫沙田物業,證明被告案發時並非以九龍塘單位作主要居所。

聆訊明(27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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