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回流︱港人賣公屋移民心淡欲回流再申公屋 需符合房署5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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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王明芳

發布時間: 2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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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咗層公屋,再申請唔係咁容易!

【移民/回流/公屋/公屋申請/富戶/賣樓】自從英國、加拿大等地放寬對港人的移民政策後,有不少港人選擇賣樓移民,有網民就在公屋群組發文指,其朋友的家人數年前賣掉自置公屋移民,至近日想回流香港,並且想再申請公屋居住,遂向其他網民求教是否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帖文引來很多網民討論,不少網民都回應指對方有錢移民,賣樓後都應有一定資產,回流不應佔用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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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民於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發文表示「代朋友嘅家人問嘅」,指其朋友家人早幾年賣了自置公屋移民,至現在想回流香港申請公屋,未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佢仲可唔可以申請公屋呢?」。

公屋申請︱賣自置公屋再申需符合5大條件

根據房委會公共房屋須知,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但如果如果符合5項資格,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申請。

5項資格如下:

(a)經法庭裁定破產;
(b)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c)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d)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e)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資格

房委會表示,申請者及╱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公屋申請︱申請公屋不可擁有任何物業

至於曾有非公屋物業可否申請公屋?房委會未有列明曾擁有非公屋物業的人,要相隔多久才可以申請公屋,但根據房委會規定,公屋申請者須於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在香港並無:

(a)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包括丁屋批地)」

(b)簽訂任何協議 (包括臨時協議) 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c)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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