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頭條新聞》涉辱警司法覆核上訴 上訴庭裁定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9/04 12:36

最後更新: 2024/09/0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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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已停播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的一集,被投訴涉侮辱警方,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工會連同記協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原訟庭裁定工會部份勝訴。雙方其後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4日)頒裁決,裁定工會部分上訴得直。判詞指「驚方訊息」環節的戲劇化諷刺,是基於警方的抗疫工作及公眾不滿,而不是基於警察的社會地位作出侮辱。遂下令擱置通訊局的警告。

申請人為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協;答辯人則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

原審法官周家明的裁決指,《頭條新聞》屬於個人意見節目,須遵守《電視節目守則》。周裁定「無品芝麻官」環節中,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違反《守則》1A條;而在「驚方訊息」環節中,由王喜飾演的「忠勇毅」裹上垃圾袋由垃圾桶冒出,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一部分,則被裁定違反《守則》,即沒確保資料真確及相關演繹屬於辱警。

判詞總結雙方爭議,包括《頭條新聞》是否屬於個人意見節目;如是,局方裁定兩個環節沒確保資料真確是否正確;局方裁定「驚方訊息」是針對警方的社會地位作出侮辱是否正確;申請人提出的憲法挑戰是否成立。

3名法官一致裁定《頭條新聞》屬於個人意見節目,受《守則》規管;維持原審裁定「無品芝麻官」環節沒違《守則》的裁決,並維持原審指節目沒違反《守則》中《準確、持平及公正》的17(d)條,即未有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裁決不成立。

就節目提到「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被裁違反《守則》,上訴庭指港台曾回應局方,指有傳媒報道公眾對減少或暫停「行咇」的憂慮日益增加,故節目以玩笑形式表達諷刺,因此對事實準確性的要求不適用。上訴庭指,局方沒就此回應是犯了原則性錯誤,遂推翻局方指港台沒確保資料準確的裁定。

另外,就原審裁定王喜於節目中穿警察制服及垃圾袋在垃圾桶登場及退場,屬違反《守則》。法官潘兆初同意原審,法官關淑馨及區慶祥則不同意。

潘認為,「驚方訊息」環節雖是針對警方的抗疫工作,但王喜的演繹是蔑視警方和指加入警隊就像垃圾一樣一文不值,潘指那樣與嘲笑警方抗擊疫情的努力完全無關,維持原審裁決。

另外2名法官則認為,「驚方訊息」環節中王喜飾演的「忠勇毅」在開首穿警服及垃圾袋由垃圾桶冒出發言,在結尾縮回垃圾桶,屬於侮辱。但當考慮整個環節,當中提到警員的防護裝備齊全,所做的事卻不如欠缺全套防護裝備的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部門。

判詞指,諷刺明顯有關公眾不滿警方的抗疫工作,以及警員受過份保護,原審只關注「忠勇毅」的登場及退場而裁定演繹與表達公眾對警方執行職務時的專業無明顯關聯和針對警方的社會地位作出,原審忽略了考慮整體環節內容,在法律上犯錯。

對於局方指,「忠勇毅」在隨後集數繼續在垃圾桶登場及退場,顯示節目是刻意宣揚侮辱。法官認為,關鍵是演繹是否基於對警方的社會地位作出。關指,這種登場方式可算是吸引觀眾的技倆(Jingle),難說成是針對警方的社會地位作出的侮辱。

至於申請人指工會會員有言論自由,上訴庭指港台已接受局方決定,上訴庭並一致同意答辯人陳詞,即申請人沒有參與涉案節目的製作,故局方的決定無損申請人的言論自由因而沒資格提出挑戰,遂維持原判。

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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