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舍縱火|涉院舍縱火圖殺院友 曾殺稚子8旬翁認4罪囚10年

社會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17 小時前

最後更新: 16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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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安老院去年發生縱火案。(資料圖片)

居於院舍的82歲無業老翁,於2023年初無故燃點床單後,再將點燃報紙拋向毗鄰長期臥床院友床上企圖謀殺,並拳毆另一求救院友,老翁最終被制服,今(5日)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謀殺及縱火等共4罪,判囚10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於40多年前曾因殺害稚子而服刑20多年,出獄後犯案纍纍,最終孤獨無援入住院舍,被告亦羞於要求輕判,為著社會福祉望於獄中度餘生。法官指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非有計劃行事,除火機外不涉其他易燃物,就4罪共判囚10年。

現年82歲的被告林昭溜,承認兩項縱火、1項企圖謀殺及1項傷害他人致身體嚴重受傷罪。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指,被告案發時81歲,曾任職工廠及地盤工人,共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曾於39歲時謀殺幼子和傷害妻子,被判死刑,最終判囚37年,服刑約25年後出獄,另有盜竊及傷人等刑事紀錄。被告出獄後重複犯案,缺乏技能和社交,無親無故,孤獨無援,倚靠綜援為生,被告羞於要求輕判,為社會福祉著想,希望於獄中度過餘生。

法官指本案涉及企圖謀殺及縱火,案情嚴重,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計劃行事。事件於白天發生,案情並非如其他相類案例嚴重。法官指臥床事主經常發出聲音,被告縱火原因成謎,但可見被告容易被惹怒而作出危險作為。法官考慮到被告沒有計劃,除使用火機外,不涉其他易燃物,就4罪共判囚10年。

案情指,當時81歲的被告、73歲歐姓及78歲陳姓男院友同宿於深水埗一院舍,3人床位相鄰。歐因中風致左邊手腳不能活動,須長期臥床,歐另經常無故大叫,被告因此與他素有積怨。

案發於2023年1月10日中午時分,被告突然點燃自己床墊及窗簾,並手持火機點燃報紙後拋到已外出院友及歐的床上,歐所穿的褲子損毀,以及左大腿受傷。陳聽到呼救聲後大叫「救火」,遭被告拳打臉部兩次,被告最終被制服,院舍內的自動灑水系統啟動後撲熄火種,事件中1名職員及9名年長院友須疏散。

被告被捕後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於現場發現兩個火機及兩瓶米酒,另有被燃燒過的床單及窗簾。兩名受傷事主被送院治療,歐的左大腿約有4厘米範圍達2級燒傷,翌日出院。陳的右臉頰有觸痛及擦傷,經治療後即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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