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認欠交租賃通知書等罪 13名劏房業主被罰逾4.6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10/1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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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相關規定,今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6,8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430宗個案,共涉及37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904,21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共16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2,800元。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發言人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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