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吳智鴻、黃振強分別判囚23年10個月及13年半 官斥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發布時間: 5 小時前
「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在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殺警,共14人被檢控,其中7人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被指為主腦的吳智鴻及黃振強,分別判囚23年10個月和13年半,是本港首宗反恐案判刑。
7名罪成被告為賴振邦(33歲)、黃振強(26歲)、吳智鴻(28歲)、彭軍壕(38歲)、蘇緯軒(23歲)、蔡凱明(25歲)及陳玉龍(32歲),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作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提及本案計劃殺警及差不多成事,較葉繼歡案及光城者案嚴重。
官批評主腦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顛覆港府,企圖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又指吳負責招兵買馬,經他人取得槍械,且安排測試及製作炸彈,雖然其家人均對他有正面評價,但他犯案時已非他家人熟悉的人。
官亦認為吳認罪並非真心悔過,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共判囚23年10個月,屬刑期最高。
至於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官指黃在2019年社運期間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拉攏他加入本案計劃。而黃的計劃經周詳部署,「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
但官接納黃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考慮他認罪和任從犯證人給予減刑,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判囚13年半。
被告(現時年齡) | 控罪 | 判囚 |
「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28歲) | 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 23年10個月 |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26歲) | 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 13年6個月 |
槍手蘇緯軒(23歲) | 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 | 12年 |
「3C維修工作室」店主賴振邦(33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 | 10年10個月 |
「無名小隊」隊員彭軍壕(38歲) | 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 10年 |
負責收取抵港槍彈的陳玉龍(32歲) | 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9年 |
協助製造炸彈的蔡凱明(25歲) | 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 | 5年10個月 |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稱,形容各被告喪心病狂亦不為過。本案是反修例風波中判刑最重,認為有阻嚇作用,警方會研究判詞,考慮是否就個別判刑提出覆核。
特區政府發言人稱,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法庭就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法官︰張慧玲;案件編號︰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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