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判刑︱45名被告均被判囚4年以上 法官: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撰文: 黃慧日
發布時間: 4 小時前
最後更新: 2 小時前
【47人初選案 / 戴耀廷 / 楊岳橋】歷時逾三年的47人初選案,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今判刑,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另有四人,即鄒家成、吳政亨、趙家賢、何桂藍被判囚7年或以上,其他被告刑期則被判囚4年以上,黃之鋒被判囚4年8個月,最輕亦被判囚4年2個月,即使扣除還押日期,無人可即時獲釋。
47人初選案判刑︱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判刑 戴耀庭判囚10年梁國雄囚6年9個月
47人初選案判刑︱官:已考慮謀劃性質非暴力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訂出每位被告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而本案涉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
判詞又指,首4名被告,根據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由於各被告都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故判囚6年1個月至10年不等。
47人初選案判刑︱以對法律無知求情 戴耀廷、楊岳橋不適用
判詞也指出,部份被告求情時,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對於戴耀廷及楊岳橋並不適用,因為他們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至於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均沒有指自己「對法律無知」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判詞表示,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詞說,《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法庭應確保《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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