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納米研發中心員工9次以個人理由延期公幹 其後才補償交通費
撰文: 陳展棋
發布時間: 4 小時前
最後更新: 4 小時前
審計署公布(27日)新一期審計報告。報告指出,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的納米技術和先進材料的研發中心,其中5年中有4年已開展的基金資助項目數目未達表現目標,該4年每年平均比目標少8個項目,少了4至11個項目不等。
另外,2023-24年度完成的46個合共成本1.836億元當中的基金資助項目,1個項目較協議訂明的目標開展日期延遲6個月開展,34個在項目協議訂明的目標完成日期過後才完成,平均延遲7.7個月,最長延遲18個月才開展。至於23-24件度向創科署提交的47個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亦有近一半未提交。
審計署亦分析了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合約研究項目的表現目標達標情況。目標收入由2019-20年度的820萬元下調至2023-24年度的560萬元,下調幅度為32%。不過該5年中有4年的實際收入超逾目標收入,署方認為研究院需訂立更進取的目標。
另外,根據研發院的指引,研發院須直接與指定旅行社結算所有公幹相關交通費用。不過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進行的20次離港公幹旅程(涉及機票費用合共200萬元)。有9次(45%)公幹旅程的旅程安排曾作更改。在該9次公幹旅程中,同一員工基於個人理由延期逗留。
研發院發現,該9次公幹旅程中有3次(33%)交通費用超額,介乎2,300元至11,430元不等。在交通費用超額的3次公幹旅程中,有2次(67%)由研發院支付整段期間的交通費用,而相關員工其後才償還超額的交通費用。至於其餘1次(33%)公幹旅程,相關員工在研發院支付交通費用前已繳清超額的交通費用。署方表示,相關員工沒有就更改公幹旅程安排尋求批准,而指引亦沒有訂明基於個人理由更改公幹旅程安排需要批准。
署方認為,研發中心需採取措施,確保基金資助項目達到目標數目、及時開展和完成以及確保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及時提交創科署。創新科技署署長和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行政總裁同意審計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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