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貸款|申請八成自住按揭半年後出租 保險代理欺詐罪成判監14個月
撰文: 鄭寶生
發布時間: 3 小時前
最後更新: 2 小時前
有物業買家向銀行申請八成自住物業按揭,半年後將單位出租,但並無通知銀行,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12日)在區域法院判監14個月,並充公出租物業收入70萬元。
若不再自住 要即時通知銀行
被告為49歲保險代理黃顯寧,在被告於2020年2月底以998萬元為身處海外的兒子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並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貸款,並申報該物業由她及兒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簽署聲明,如該物業日後不再由她或兒子自住,她有責任即時通知信銀國際。該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請,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
廉署調查貪污投訴時發現,被告在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萬元及2.05萬元將該物出租予兩名租戶,但從沒有通知信銀國際該物業已改變用途。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二人當時回覆確認為自住用途。
自住按揭物業轉出租 或要償還部分貸款
根據金管局指引,銀行須遵守自住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案發時信銀國際為樓價800萬至1,000萬元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若信銀國際得悉該物業是作租住用途,會要求被告償還部分或全部按揭貸款,或向她施加上調利率等其他條件。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稱案情嚴重,故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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