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委任|政府刊憲撤銷李柱銘太平紳士委任
撰文: 林曉君
發布時間: 2024/12/27 12:55
最後更新: 15 小時前
【李柱銘 / 太平紳士 / 李家超】政府刊憲撤銷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太平紳士委任。
行政長官李家超已依據《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第6(1)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李柱銘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即日起生效。
條例賦權行政長官可在下述情況下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a)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b)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
(c)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並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
(d)行政長官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李柱銘等7人,涉於2019年8‧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早前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維持獲緩刑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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