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海關做「人肉路障」涉嫌干預汽車罪 江玉歡指或構成誤殺
撰文: 王月明
發布時間: 2025/01/06 18:52
最後更新: 2025/01/06 19:11
【九龍灣 / 干預汽車罪 / 江玉歡 / 休班海關】九龍灣在上周五發生致命交通意外,消息指一名休班海關涉嫌干預汽車被補。
事發在上周五,27歲男子駕駛電單車在九龍灣宏基街疑因逃避警方追截高速行駛,一名休班海關走出馬路企圖阻截,電單車之後撞欄,司機頭盔飛脫、當場死亡。
有消息指,警方當日拘捕一名40歲男子,涉嫌干預汽車罪,現正保釋候查,警方將會徵詢律政司意見,海關表示會全力配合。
九龍灣奪命車禍|電單車疑避交警追截高速行駛撞欄亡 海關做「人肉路障」圖攔車受傷
九龍灣奪命車禍︱不符合可逮捕罪行門檻
另外,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今日(1月6日)於電台表示,市民如果使用武力逮捕他人,或會面臨違法風險。她並在個人社交平台發文,指出3大重點:
上周五發生的九龍灣致命交通意外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今早我在電台節目中提出以下幾項關注:
一、普通市民如目睹罪案發生可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下的公民拘捕權,前提為須合理地懷疑犯案者干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即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
二、雖然涉事死者的駕駛行為(即車牌登記及車輛保險過期、未妥當掛好車牌、不依照交通警員指示)分別干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條及《道路交通條例》第42(4)、61條,但上述罪行的最高刑期合計只有6個月監禁,不符合可逮捕的罪行的門檻。因此,試圖阻截事主的市民(下稱「該市民」)在事件中無權行使「公民拘捕權」以逮捕電單車司機。
三、就「攔車」的法律後果而言,如證實存在刑事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該市民有機會被控誤殺。即使誤殺罪名不成立,該市民「攔車」的舉動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干預汽車」罪行,一經定罪,可處5,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我呼籲市民在行使公民拘捕權前應三思,確保犯案人干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後才使用合理且合比例的武力,避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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