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保安局重申法例並無域外效力 強調法定責任只針對營運者
撰文: 戴朗希
發布時間: 24 小時前
最後更新: 21 小時前
立法會《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保安局表示,日後保護關鍵基建電腦專員的授權人員,不會直接對位於海外的雲端服務供應商行使要求提交資料的權力,重申法例並無域外效力。
立法會法律顧問關注,在緊急及符合特定情況下,授權人員可在無法庭手令下進入處所調查電腦系統或採取補救措施,是否符合《基本法》。保安局稱,有關權力有嚴格要求,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營運者或控制資料的機構,不願或未能採取合理步驟協助調查、取得法庭手令非合理可行、進入處所符合公眾利益,強調有關權力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要求。
在會議上,有議員關注關鍵基礎設施的擁有者以及營運者的權責問題。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表示,法定責任只針對營運者,但日後會頒布實務守則,列明營運者如向任何人披露身份時,要確保被披露者保密資料。
至於會否向「關鍵基礎設施」的擁有者施加責任,王秀慧表示,基於不少關鍵基礎設施的擁有者均為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或基金公司,該類公司擁有者或股份持有者未必會直接參與營運「關鍵基礎設施」,政府認為不適合一刀切在條例草案下對擁有者施加法定責任。
選委界議員江玉歡擔心,假如關鍵基礎設施擁有人被勒索、要求交贖金,會否出現營運者不知道而不能通報的情況。政府指情況不是草案需要規管的情景,而是涉及其他條例的情況,擁有人應該通報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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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