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黃碧如稱會界定商業用途 幫人補習不算嚴重濫用但有機會違反租約

社會

發布時間: 4 小時前

最後更新: 6 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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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昨公布建議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今(15日)表示,會界定清楚何為以公屋用作商業用途,舉例指若租戶在單位內幫人補習等,或製造小手工售賣,不算是嚴重濫用公屋,但仍有機會違反租約。

黃碧如指,現行條例只能向濫用公屋的租戶終止租約,之後就無進一步行動,但房委會絕對不能容忍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認為有需要增強阻嚇力。而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的情況,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需要有關單位,更利用有關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

但她同時亦顧慮到,如將嚴重濫用公屋包含範圍太廣,可能會令一些仍居於單位,但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相對嚴重程度較低的行為,也變成刑事罪行,故她認為處理此類行為的最適合方法,是根據租約執行,若有違反條款就會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她指,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過往曾見有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這類都屬商業行為。(資料圖片)

    不過她亦重申,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過往曾見有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用途,視之屬商業行為。另外一種嚴重濫用行為,是將單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約,這種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但她指,若租戶仍在單位居住,相信擺貨程度不會去到很誇張;在單位居住但又用作辦公室,在家工作,亦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

    她又說,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但相信修例有阻嚇力,至於修例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私補不違法但會被踢走?  梁文廣:相信分不同層次 

    黃碧如提及到私補、小手工的做法,不屬違法的嚴重濫用行為,但亦屬違犯租約,是否意味相關租戶亦會被房署「踢走」。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文廣指,相信違法租約亦涉多個層次,就一對一補習、以及鄰里之間守望相助的行為,例如幫鄰居「湊仔」等行為,無需要過於擔心違規。公屋聯會招國偉亦相信,無可能就私補等情況會違反租約。

    梁文廣指,要判斷違規準則,難以以法例條文全部概括。他指,如沒有行政指引,以公務員的做法無法分辦下的確會「告哂佢」,因此需要行政指引、以及教育房署前線如何應作判斷。他亦認為,於新做法下,清楚界定分租及以商業用途屬刑事條文,認為可令租戶可清晰。

    至於房協的屋邨是否同樣應納入《房屋條例》規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認為,房署的出租單位比房協多,雖然房協未必會完全按條例規管租戶,但相信亦會參考房委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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