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爆罕見爭議|張宇人稱遭「騎劫」、朱國強說無矛盾 梁君彥謝偉俊辯議規誰是誰非?
撰文: 區綽彥
發布時間: 2025/03/27 17:06
最後更新: 2025/03/28 05:02
▲ 立法會爆罕見爭議,張宇人稱遭「騎劫」。
【立法會/張宇人/朱國強/梁君彥/謝偉俊】立法會大會今日爆罕見爭議,「火花」由議事廳延伸至社交平台。會上,審議自由黨張宇人提出的議員議案時,張發言後卻稱不動議,指教育界朱國強提出的修正案是「騎劫」其議案。朱國強則強調兩者內容並無矛盾,對被指「騎劫」感遺憾,質疑張是「不合己意便作罷。」
張突然不動議議案,亦引發涉及《議事規則》爭論。





張宇人指朱國強修正案將原動議模糊化
張宇人提出的原議案是:「促請政府全面檢視中小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成效」。朱國強的修正案則刪除「中小學以小班模式」8字,改為「小學小班」,以及增加「評估中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可行性。」張指摘修正案縮窄了範圍,將原動議模糊化,令議會失去全面檢視中小學小班模式的機會。又控訴本屆立法會不止一次有議員的議案被修正至面目全非,認為或是時候檢討提修正案的指引。
朱國強:中學未推小班教學 浪費資源、心力
朱國強在社交平台回應張宇人的「騎劫論」,直言深表遺憾,亦絕不合理。他強調,中學目前未推行小班教學,是評估其可行性,而非檢視成效,認為無矛盾,反而有助聚焦討論。
朱國強又指,張宇人會前無主動解釋原議案,「卻要求同僚自行詮釋其原意,做法欠妥」,又指修正案獲接納理應進行辯論,而非主觀認定不合己意,便執意作罷,浪費議員、政府等資源、心力。
秘書處有責任? 張宇人:秘書處提供專業意見
張宇人亦急急在社交平台發文反駁有說法指其「不熟書」,辯稱大家都知中學沒實施「小班教學」,原議案是用「小班模式教學」,又說立法會秘書處曾就字眼與其討論,提供專業意見,否認秘書處有責任。
張宇人說:
我希望看不出這區分的同事及傳媒,以後能多花時間,看清楚議案每個字眼,以了解其意義,而不是不去求證,就自以為是地妄加批評,作出曲解,認為他人犯下「擺烏龍」、「不熟書」這種不專業的錯誤,並不合理地批評秘書處有責任。
梁君彥:張宇人沒有說「撤回」議案
因張宇人發言後「不動議」,會上亦引發另一爭議:張宇人發言後,梁君彥即將宣布休會時,本身是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的議員謝偉俊提出規程問題,稱按照《議事規則》35條,已預告動議的議案在投票表決前要撤回,需無議員反對,「不能夠主席一個人就可以撤銷」。




謝偉俊質疑不符議規 掟《議事規則》表不滿
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張宇人沒有說「撤回」議案,「根據議事規則,如果議員不動議議案,我就不能讓本會繼續辯論。」隨即宣布休會。謝偉俊隨即把《議事規則》大力掟在自己桌上。
根據《議事規則》第35條:
(1)經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在動議之前,可隨時由以其名義動議該議案或修正案的議員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2)議案或修正案的議題在付諸表決之前,可應動議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須在無議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獲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許可。經撤回的議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動議,但議案則須按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作出預告。
有熟悉《議事規則》的議員指,雖然張宇人稱是「不動議」,但已等同是「撤回」,認為是梁君彥的解釋有點「畫蛇添足」,否則亦無法動用《議事規則》第35條(1)。至於謝偉俊,則明顯是引用第35條(2),不過該例是適用於「表決前」,而非「動議前」。
爭議隨即落在張發表見解後才說「不動議」是否成立。
謝偉俊批張宇人「議會欺凌」 責罵朱後不容答辯不公平
謝偉俊晚上再在社交平台回應事件,他指,動議的議員,在發言時已屬正式動議,因此符合議規所訂明,「若議員已經動議議案,在表決前想撤回,就要得到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的同意。」
謝偉俊又批評,張宇人發言責罵朱國強後,不容對方有答辯機會,極不公平,形容是「議會欺凌」事件。
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則引述議會兩方意見指:
支持立法會主席裁決的一方認爲,動議人在起立發言中,並沒有説出「動議議案」的字眼,議案不算被正式動議。因此整個議案仍屬於「動議之前」的階段,應當適用35(1)條,動議人可隨時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而無需獲得立法會許可。就類似在一場婚禮之上,如果有一方即使講出了一大段山盟海誓,只要最後沒有説出「我願意」,婚姻關係都不算建立。
而支持議員質疑的一方則認爲,不能簡單以動議人的發言内容判斷議案是否已經進入動議程序。根據《議事規則》第33 段第 (1)條(議案的辯論方式),當立法會主席叫喚動議人時,該動議人從起立的一刻起,已經開始了動議議案的過程,議案不再屬於「被動議前」的狀態。
議員引述議規33(1): 「起立」即屬動議
不少議員認同要結合《議事規則》第33條(1)一起看,即張宇人在「起立」發表近10分鐘意見時,已屬動議議案,毋須再待宣布「動議」。又有議員認為,張宇人若有心撤回,大可會前就通知,而非待自己發表見解後,才稱不動議。
《議事規則》第33條(1):
擬動議議案的議員被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時,須起立動議議案,而在動議議案時可隨其意願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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