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優化公務員紀律管理 擴停職扣薪安排至被發通知書人員
撰文: 戴朗希
發布時間: 2025/04/15 22:08
最後更新: 2025/04/16 10:37
▲ 優化公務員紀律管理,擴停職扣薪安排至被發通知書人員。
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以優化公務員紀律管理機制。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三大範疇,包括簡化紀律程序、優化停職安排及配合《港區國安法》作出技術修訂。
文件指, 2019/20至2023/24的5個財政年度,共有1,073名公務員因干犯,或被裁定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而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另有2,080人因干犯性質較輕微的不當行為而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其間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的人員當中,有214人被免職。
過往紀律聆訊耗用較長的時間,為減少重複程序,當局認為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便毋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公務員事務局計劃作出修訂後,被控人員仍有機會以書面承認指控後以供紀律處分當局考慮懲罰,以及在紀律處分當局決定懲罰前作出申述。
為有效處理被控人員的拖延策略或不合作的行為,當局指如被控人員沒有提出獲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接納的合理原因下缺席聆訊或在聆訊進行時離開,聆訊也可在該人員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
公務員|擴大停職適用範圍
另外,公務員事務局會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擴大停職的適用範圍至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根據《命令》第12條發出的「擬令退休通知書」 的人員。
當局建議在人員在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被停職;或人員正接受《命令》第12條的程序而被停職時,可在人員停職期間扣起其最多一半薪酬 。
當局同時建議《命令》加入新增要求,若停職人員被裁定罪成的刑事罪行嚴重程度足以令紀律處分當局對其作出「迫令退休」的紀律處分,在紀律處分當局作出有關處分決定前 , 該人員薪酬亦同樣會被全數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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