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意外|屋宇署誤以為勞工處主動交資料於是無跟進 申訴署揭10年僅1宗處分

港聞

發布時間: 2025/04/16 15:37

最後更新: 2025/04/1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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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誤以為勞工處主動交資料於是無跟進,申訴署揭10年僅1宗處分。

2011至2021年間平均每年有20宗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但屋宇署只就1宗個案採取過1次紀律處分。

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屋宇署誤以為勞工處會提交每宗個案的詳細資料,職員又沒主動向勞工處索取資料,因此沒有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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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平均每年20宗建造業意外

2002年,屋宇署與勞工處就建築安全表現欠佳的註冊承建商,訂立了紀律處分轉介機制。機制分兩部份,第一項準則是,承建商在連續6個月內於單一地盤觸犯5項或以上涉及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二項準則是,建築工程涉及嚴重事故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承建商違反任何一項準則,屋宇署都可以進行紀律處分。

自2007年4月起,因應屋宇署的要求,勞工處提供的資料進一步包括相關定罪記錄是否涉及致命意外。屋宇署分析相關資料,以判斷是否考慮進行紀律處分。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指,2011至2021年,屋宇署只就1宗個案向註冊承建相進行紀律處分,同期每年平均發生20宗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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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供摘要表後 屋宇署無提要求

公署向勞工處查詢,勞工處指按屋宇署要求,在上述時段內按第一項準則提交了兩個被定罪承建商的資料,而在2003至2008年間,亦根據第二項準則提交了7個被定罪承建商的資料。此外,勞工處可應屋宇署要求提供資料。

公署研究了2012至2014年勞工處轉介屋宇署、符合第二項準則的個案,發現屋宇署收到每個月提供的個案摘要表後,並沒有向勞工處索取進一步資料,亦沒有考慮是否要展開紀律處分。屋宇署承認,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第二項準則的個案資料,因此職員沒有主動向勞工處索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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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個案6年才完成處分程序

此外,上述唯一一宗紀律處分個案是2009年發生,但要到2015年才完成,歷時超過6年。公署認為當中有多處延誤,指屋宇署在收到勞工處的轉介1年後才完成分析並要求勞工處提供詳細的個案資料,在獲取資料的1年後才徵詢法律意見,顯示程序冗長、效率低下。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屋宇署從善如流,主動與勞工處釐清轉介機制的程序,並跟進過往遺漏的個案,已經要求勞工處提供2015至2023年,58宗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並已定罪個案的詳細資料。公署建議屋宇署加快處理遺漏的個案,盡快確立需要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個案,並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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