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與岳母爭600萬居屋業權
發布時間: 2015/01/22 10:45
最後更新: 2015/05/07 11:40
逾10萬人申請新居屋,不少父母或親友代為申請,居住單位人士方為供款者,隨時衍生業權爭拗。
從事裝修生意的男子,與妻子以白表申請居屋失敗,岳母出手與女兒以綠表中籤,以122萬元買入錦豐苑單位,由女婿負責供款。妻子去世後,岳母答應轉回業權惟反口,女婿遂入稟追討單位。估計單位白表價升值至600萬元。
原告陳耀明,答辯人為其岳母岑銀。入稟狀指原告與妻子黃瑞英於85年結婚,婚後於大南街買入單位居住。原告婚後從事裝修及室內設計工作,89年原告出售單位後開設公司,自此開始租住單位。
93至95年,原告與妻子兩度以白表申請居屋均落空,居於何文田愛民邨的答辯人,由於6名子女先後遷出,被房署要求調遷到較細單位。
妻與岳母綠表中籤 原告付款
入稟狀指,答辯人擬搬往與另一女兒同住,其後得知原告與妻子抽居屋失敗,遂與原告妻子聯名以綠表申請,並協議由原告支付首期及供款等。
結果答辯人與女兒中籤及成功以122萬元買入馬鞍山錦豐苑單位,原告與妻子97年始入住,答辯人則搬往大角咀居住,從沒有入住錦豐苑單位。原告居住至今,並於2011年清還所有按揭貸款。
入稟狀續指,08年原告妻子去世後,答辯人便成為單位唯一業權擁有人,原告與答辯人曾討論轉回業權事宜。2011年,原告曾向房委會查詢轉名事項,職員建議他要求答辯人訂立遺囑轉回業權。原告指與答辯人關係一向和睦,相信這是可行方法。
及至2012年中,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答辯人將於遺囑中將業權轉給原告,而原告因應對答辯人造成的不便,承諾支付30萬元,並先支付了20萬元。
反口拒絕訂立遺囑 轉回業權
2013年初,答辯人向原告表示將於遺囑中包括其他物業,並將身份證副本交予原告,着原告找律師處理。同年11月,答辯人突然反口,拒絕訂立遺囑轉回業權。原告現要求答辯人交回單位,並要求法庭聲明原告為唯一受益人,答辯人只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
根據資料,涉案單位實用面積637平方呎,估計現時綠表價420萬元,白表價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