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好頭痕?7條申報父母免稅額Q&A
發布時間: 2015/05/15 15:28
最後更新: 2015/05/19 13:36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又到,盡管報稅已成為每年的例行公事,但在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時,不少人仍有種種疑惑,甚至出現錯誤申索。
近年本港發生數宗納稅人因虛假陳述以申請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而被判入獄案件。例如某納稅人訛稱其祖母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申請供養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祖母多年來居於美國,結果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甚至有納稅人申請已去世的父親的免稅額,結果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18個月及罰款。
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稅務委員會聯席主席殷國煒列出多個報稅重點,提醒大家有關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的申索要求。
1. 基本條件:納稅人或配偶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受養人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免稅額: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齡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 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費用;或納稅人或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萬元用以供養
如受養人年齡為55至59歲,免稅額2萬元;60歲或以上為4萬元。若全年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費用,則享有額外免稅額(55至59歲2萬元;60歲或以上4萬元)。
2. 父母有收入並已申索其基本免稅額,子女依然可以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3. 父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長居國外或內地,只是偶爾回港探親,並不符合申索條件一受養人配對一納稅人。
4. 同一受養人的免稅額只可被同一納稅人申索,不能由多人攤分:如果各申索人未能商定由誰人作出申索,則稅務局不會考慮該申索。
基於累進稅率制度,若由收入最高的人申請,一般可以盡享免稅額,建議家人先商量。
5. 受養人須是香港法律所承認的「父母」關係:除親生父母外,納稅人可以申請領養父母、繼父母的免稅額,但必須符合香港法律所承認的「父母」定義。
按中國習俗「上契」的父母、未有正式註冊結婚的繼父母、離婚後配偶的父母,一般都不符合申索條件。
6. 同住一幢樓的樓上樓下,並不符合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同住規定。
7. 保留佐證文件以備個案抽查,如銀行月結單要精明申索父母/祖父母免稅額,一定要遵守法律,各位讀者要多留意有關規定,避免不必要的官非,做個精明的納稅人。
(本文章部分內容參考自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及稅務局網頁。)
原文刊於《iMoney智富雜誌》394期(收費閲讀),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錯報父母免稅額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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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iMoney 智富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