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景小業主引例 成功組法團

社會

發布時間: 2015/08/0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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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美景花園19年的申請人之一何太對裁決表示開心,但坦言最終能否成立法團亦感到擔心。(陳卓欣攝)

青衣美景花園690名居民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獲土地審裁處頒令可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成為本港首次有屋苑根據該條例成立法團的個案。

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昨於庭上確認,業主申請人的業權份數佔整體屋苑的業權份數10.4%,達至該條例最低門檻的10%。

土地審裁官指裁決基於申請人數達至最低門檻,另美景花園公契所訂立的業主委員會又未能運作,變相使管業處成為唯一管理的組織,故有需要成立法團參與運作。

審裁官認為居民自主是社會趨勢,最後頒令委任居民賴志偉為申請人代表,賴需在半年內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目的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居於美景花園19年的申請人之一何太對裁決表示開心,但坦言最終能否成立法團亦感到擔心,故將籌辦諮詢會向業主解釋事件。

690名居民入稟申請成立法團,源於部分業主不滿屋苑的1.7億元天價維修費,平均每戶承擔8萬至10萬元,遂希望成立法團後監察屋苑管理。

美景花園服務處回應指,已向大業主美業置業有限公司查詢,指美業置業不會參與有關組成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及有關投票,以示公允。

美景花園服務處又指,美景花園維修工程於2012年由66.72%住宅業主投票議決支持1.7億元維修方案,並於2013年9月15日舉行的特別業主大會上,78%業主反對推翻大維修工程。整體工程現時已完成超過82%,預計於本年第四季陸續完工。

美景花園第3期曾於1986年與沙田濱景花園的地段互換,改為由康文署管轄的美景遊樂場,故美景花園現時由小業主、發展商及康文署業權組成。發展商及康文署分別各持有屋苑約38%及約33%的業權,而小業主只佔不足29%。

由於業主業權份數未能佔整體業權份數的30%,故690名申請人根據只需有10%業權同意門檻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即「向審裁處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入稟審裁署。

區域法院法官:黃敬華;案件編號:LDBM2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