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帥青:沒有冷靜期 方便無良商家劏客?

City

發布時間: 2015/08/14 08:00

分享:

分享:

健身是港人近年的熱門運動。

美容、健身中心等預繳式消費,往往一簽就是多年合約,金額動輒達數萬元,偏偏既壓迫又靠嚇的不良營銷手段頻現,受害人想取消合約卻沒有冷靜期,政府不立法,又怎阻止劏客?

香港的消費者,無時無刻都要打醒十二分精神,近年消費陷阱愈來愈多,不止是賣假貨,更有層出不窮的不良推銷手段,最新的一宗案件,更涉及全港最大規模之一的健身中心舒適堡,被指涉嫌使用威嚇方法銷售。

據報指,該中心職員涉向一名女事主推銷會籍,即使對方多次拒絕仍糾纏,更以查看是否有優惠為由,取去她的身份證、信用卡,但卻擅自過數3.8萬元,事主在受壓下簽約10年,海關前日拘捕4名中心職員,其中兩人更是公司老闆夫婦。

知名公司也涉案,公眾譁然,但類似的「劇情」,是否有熟口熟面之感?諸如有市民被告知「中獎」,然後到某公司領獎,才發現是被某某美容院或健身中心推銷會籍,又或是有市民遭職員帶到一個房間之內,不讓其離開又沒收信用卡,然後數小時不斷進行推銷等,結果不少市民一時軟弱就中招,簽下數年、甚至十多年的合約。

要求政府規管的聲音,愈叫愈響,立法會議員、消費者委員會等,更是倡議政府立法引入消費合約的冷靜期制度,讓消費者在購買服務後的一段日子內,可以取消合約退款,以此打擊不良營銷,惟失望的是,政府一直沒有立法。

事實上,港府在2011年曾針對不良營商手法,有意效法外國設冷靜期制度,除針對度假產品、非應邀式上門推銷外,更建議擴大規管至半年以上的消費服務合約,須設7日冷靜期,只是最終在商界反對下,政府認為不宜一刀切推行,剔除了有關冷靜期的建議。

若然業界願意自律,固然無須立法設冷靜期,但事與願違,不良的銷售手段,反而愈來愈嚴重!據消委會數據,有關健身中心銷售手法的投訴,從2012年的236宗,上升至2014年的342宗,今年首7個月亦已經有227宗,較去年同期增加15%。

更甚的是,如果「劏客」手段只屬個別公司的行為,那麼由業界自行成立商會,制訂守則規管也無不可,但市民看到的,卻是劏客手段或已滲透全行,不止小型健身中心被投訴不良推銷,今次捲入案件的健身中心,更是全港知名、有多間分店的連鎖健身中心,在今次案件之中,就連公司老闆也涉案其中。當情況愈見失控、不自律,政府就要用法律對付,不能讓行業無王管。

其實,不少商家一直反對設冷靜期,原因不外乎會鼓勵消費者購物時欠謹慎,之後取消服務,造成商家損失,承擔的額外成本或又要轉嫁至消費者云云。可是,當問題愈來愈嚴重,對消費者的保障便不能少,事實上,不少地方早設有冷靜期制度,消委會便建議本港效法英國、內地設冷靜期;在台灣,當地市民簽健身中心合約,不但有至少3天的合約審閱期,簽約後的7天內,也可取消並全額退款。

甚至在本港,冷靜期也非新事物,雖然消費合約沒有冷靜期,但在金融界、保險界則已成常規,因市民多年來不滿投資產品、保險的不良銷售手法,又曾出現迷債事件等,證監會便要求非上市的投資結構產品,要有起碼5個工作天的冷靜期;在保險界,長期的保單更要有起碼21天冷靜期。

當在投資產品、保單可以做得到,卻在美容、健身中心等消費合約上做不到,道理實說不過去。即使對商家來說,設冷靜期或增加成本,但亦並非沒有好處,現時不少消費者,一聽到職員推銷,就已經掉頭走,甚至不敢走進美容院、健身中心,就是深怕遇上不良銷售者,設冷靜期讓業界回歸殷實的銷售手法,有助改善業界形象,令消費者有幫襯的信心吧?

對抗無良營銷,消費者要懂得自保,如緊記便宜莫貪,不要胡亂交出信用卡、身份證等,惟更重要的,始終是由政府出手規管,過去立法設冷靜期的建議不了了之,但如今就應重新討論或諮詢,甚至訂出立法的時間表,才不致讓本港的消費者,一再成為不良商人的「大餐」。

撰文 : 沈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