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張震遠對欠薪無個人責任

社會

發布時間: 2015/09/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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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盤的商交所主席兼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早前就承認指欠一名商交所員工薪金等近34萬元,被判囚6周後上訴,獲減刑至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法官今頒下書面判決理由指,張震遠並非案中被欠薪的員工馬兆龍的僱主,而其實張與馬同樣均屬商交所的僱員,他只是被控身為商交所的董事,對欠薪有疏忽,而沒有個人責任,因此原審裁判官指張未有優先支付欠薪的說法並不成立。

法官認為張已全盤承認責任,有真誠悔意,故應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判以其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