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籲市民勿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9/02 13:58

最後更新: 2016/09/02 14:38

分享:

分享:

立法會選舉本周日(4日)舉行,選管會呼籲選民和平有序及踴躍投票,並須遵從投票站的安排及投票站主任的指示,重申在投票站內騷擾他人、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均屬違法,又指選管會會致力確保選舉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任何人於投票日,在投票站、點票站、中央點票站或相關範圍內沒有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行為不檢,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根據上述規例命令有關人士離開票站,有需要時會尋求警員協助。

另外,根據《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任何人士如無選管會成員或票站主任准許,在票站內拍照、錄影或錄音,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