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僱主聘非法勞工判囚2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9/27 19:54

最後更新: 2016/09/2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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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本港僱主在其荃灣食肆聘用一名逾期逗留的印尼籍女子洗碗,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判囚2個月;而該名非法勞工上月已因違反逗留條件而判囚5個月。

另外,3名印度、巴基斯坦及越南籍男子早前分別在落馬洲一個回收場及牛頭角一間裝修中的店鋪被捕,經查證後證實是持「行街紙」的免遣返聲請人士,昨日各被判囚15個月,而其中一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捕,案件仍在調查中。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囚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亦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