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VS醫療保險大不同 癌症應急邊樣好?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1/16 14:34

最後更新: 2017/01/1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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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瑩攝

癌症是香港「頭號殺手」,每5名女性便有1名於75歲前患癌,男性比率更高,每4名男性便有1名於75歲前患癌。消委會比較10個癌症保險計劃,拆解危疾和一般醫療保險中,對癌症保障的不同。

市面上的保險大致可分為危疾保險及醫療保險兩大類,兩者的受保範圍都聲稱包括癌症,但在計算賠償及癌症的定義各有不同,稍一不慎誤墮保險細節的陷阱,隨時得不到分毫賠償。

● 危疾保險

投保人每年向保險公司支付固定保費,受保人一旦確診患上承保的疾病,保險公司將會根據該疾病對生命的危害性,提供一筆相等於保障額若干百分比的現金賠償。

● 醫療保險

投保人所需支付的保費按其年齡增長每年增加,受保人一旦確診患上承保的疾病,保險公司將採取實報實銷的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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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保險和醫療保險中,都各可再分為「一般危疾或一般醫療保險」及「癌症危疾或癌症醫療保險」。

● 一般危疾或一般醫療保險

雖然通常也保障癌症,但只有少數器官的原位癌受保,或需符合半年至一年的「等候期」,限制較大甚至不受保。

● 癌症危疾或癌症醫療保險

對原位癌及早期癌症的保障普遍較一般危疾或醫保全面,「等候期」多只為90天。

癌症醫保會全數賠償住院費及手術費等治療癌症的基本費用,但設每次癌症及終身最高賠償額限制;亦會提供購買或租借醫療設備及接受營養師諮詢或心理輔導等伸延護理費用的保障,但設有最高賠償次數及賠償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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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檢視市面10個癌症保險計劃,其中4個為危疾保險類,另外6個為醫療保險。結果發現,全部計劃都在宣傳品或網頁列出「保障包括原位癌/初期癌症」等字眼,但4個危疾類計劃所包含的癌症和如何界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各有不同;各計劃所受保的器官數量由9個至19個不等。

以子宮頸癌為例,4個危疾計劃都註明原位癌受保器官包括子宮頸癌,但根據保單條文對「癌症」或「原位癌」的定義,個別計劃只保障子宮頸上皮內瘤嚴重病變,而不保輕度及中度病變。

另一個例子是前列腺癌,前列腺癌的增長速度依據格里森分級系統分為2分至10分,分數越高表示癌症生長速度及擴散機會越大。

消委會檢視的個別醫保類計劃將2分至6分的前列腺腫瘤界定為早期癌症,6分以上才是癌症。只有癌症才承保「輔助療法」,若受保人所患的前列腺癌被界定為早期癌症,而其接受了「輔助療法」,則相關費用不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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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去年接獲96宗與醫療保險有關的投訴,當中最高保額達63萬,大部分涉及消費者未能在某方面受保,但不能評估保險公司的意圖或是否有誤導成份。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過往曾有一名患有長期腸病、並已購買醫療保險的人士,在首兩次的治癒階段中皆可成功取得至少51萬元的賠償,惟在2014年第3次的治療中,事主因在既有的腸病上牽涉「血含鉀量過少症」,欲向保險公司申請63萬元的賠償。但保險公司指,事主的醫療紀錄顯示,其在2009年至2012年間已在家中進行「靜脈營養注射」及證實患有「血含鉀量過少症」,公司以該症屬「以前既有症狀」為由拒絕賠償,事主認為不合理,遂向消委會投訴,目前仍在跟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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