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 為何沒傳召關鍵人物黃楚標?
發布時間: 2017/02/17 21:06
最後更新: 2017/02/17 21:08
案中兩名關鍵人物黃楚標及李國寶,於審訊中不是被告亦非證人,據悉,黃曾於警誡會面下保持緘默,加上黃甚少在港,廉署亦難以向其蒐證。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證據不足以起訴涉案行賄者,控方須取捨,一般而言受賄者證據較強的話會被起訴,故本案缺乏黃李證供亦未必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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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開案陳詞曾提及,曾蔭權向行政會議隱瞞與時為雄濤廣播有限公司股東的黃楚標就租賃深圳東海花園進行商議,接受價值350萬元裝修,並向雄濤批出廣播牌照,屬典型利益衝突,批評曾蔭權以權謀私。
據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透露,2012年10月18日,廉署曾到黃楚標位於銅鑼灣世貿中心寫字樓及其住所撿取文件,包括一封由曾蔭權以特首辦信函發出信件,以答謝汕頭酒店款待,以及撿走黃之卡片。
據悉,黃當時身在住所,事先並不知道廉署上門,由於廉署要求警誡下接見黃,黃隨即致電律師到場,最終亦黃保持緘默,未有替廉署錄取任何口供,黃亦沒有成為本案被告或控方證人。據了解,廉署調查期間,黃亦一直身在內地,甚少在港出現,令廉署難以向其進行調查。
至於控方證供中提及李國寶曾於2010年7月16日委託他人提取現金支票35萬,35分鐘後曾蔭權妻子曾鮑笑薇曾存入同等金額,並指款項來自李。據了解,廉署早已就曾太兌換人民幣交易,向東亞總行職員進行調查,及至後期35萬才出現。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於庭上亦曾供稱,相信李國寶不會合作而放棄接見。
在缺乏兩名關鍵人物下審訊,舉證會否困難?消息人士表示不一定,因本案其中關健在於特首有否作出申報,事實上特首有責任事無大少均須作出申報,只要能夠證明便能入罪。至於案中提及的80萬人民幣,用作證明特首與黃楚標之聯繫,以及證明是否涉及利益,控方毋須證明款項性質。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行賄案中,若證據不足以起訴行賄者,控方會選擇起訴證據較強的受賄者。法律界人士又指,行賄者有機會於被接見時採取不合作態度,執法機構未必有足夠證據作出起訴,而法律上亦容許貪污案中,於缺乏行賄者情況下仍可繼續作出起訴。
曾蔭權一直強調80萬人民幣年租為市值租金,控方則表示缺乏證據證明。據悉,廉署曾向深圳地產代理詢問有關租金是否合理,最終得不到肯定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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