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伴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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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2/28 16:18

最後更新: 2017/02/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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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在香港,「普通法配偶」並沒有法定地位。現行法律下,事實婚姻者享有家庭暴力方面的保障,但財政上的保障卻乏善可陳,他們只可就涉及子女的問題爭取權益,對其作為父親或母親身份的自身權益而言無甚保障。現時未婚配偶在對方的醫療決定上亦沒有任何決定權。

作為駐外人員,離婚或分居或會對其居留身份產生影響,但這視乎他們已婚與否。若要以獨立身份居留,可考慮的選擇包括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申請人須在港連續居住滿七年)或取得工作簽證。

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向對方申索贍養費的權利,亦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支付款項或轉讓物業。一些人可能會對此感到驚訝,尤其對已發展長久關係的人士而言。在這情況下,當事人需依靠一般合約法或物權法的補償方法。

就算物業只以其中一方的名字註冊,雙方在購入物業時支付的款項或為物業所作的還款、或雙方在物業的實益權益和/或居住權方面的共同意圖,都能對物業的實益權益和居住權造成影響。一名未婚母親只能獲得「照顧者津貼」以支持其照顧孩子及以她的基本開支(若照顧工作導致她的工作能力下降),所獲的金額一般比已婚母親所獲的贍養費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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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撫養方面,無論父母已婚與否都需要承擔照顧者的責任,而家事法庭亦會獨立考慮每名子女的福利。對非婚生子女的給養大致與婚生子女相同,如每月給養、一筆過贍養費和物業轉讓。非婚生子女的母親會自動獲得子女的撫養權;父親則需向法庭進行申請。

非婚生父親的撫養權申請與婚生父親一樣,父親或母親均可對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望權作出申請。香港的法院對司法管轄區內的每名子女擁有固有的司法管轄,非婚生子女不能在有違其生父或生母的意願下被分開。

從合法地位而言,結婚明顯是較佳的選擇,但若雙方沒有或不希望結婚,他們應考慮訂立同居協議,列出一旦關係破裂雙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的事項。這種協議具有合約效力,但就子女撫養權而言或許幫助有限,不過法庭必定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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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