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案3被告判監3年 警方:不容暴破壞社會安寧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3/17 13:20

最後更新: 2017/03/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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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曾發生暴亂。(資料圖片)

去年旺角暴亂案中的港大女生及兩名被告昨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被判囚3年,成為暴亂案中首被裁定暴動罪成入獄的案件。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法官在判詞中對被告予以嚴厲譴責。他又指,案件中受傷要接受治療的警務人員有103人,判決亦反映事件的嚴重性,重申警方不容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遇上任何違法的行為,均會果斷執法。

法官判刑時指,案例提及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針對集體性的暴力行為,當一個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未必會招致長時間的監禁,但當20至30人一同或輪流作此行為,可致群情洶湧,快速地蔓延,暴力場面隨時失控,故判刑目的主要為維護公眾利益,須起阻嚇作用,防止同類罪行發生。法官強調,本案雖沒有人命傷亡,但確有危險成份,法庭不能姑息,並須傳遞任何人參與暴動須明白要付出付價的訊息,而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