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Vs人情 器官移植需否修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4/11 01:00

最後更新: 2017/04/1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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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婦人鄧桂思因急性肝衰竭亟需換肝續命,長女Michelle(圖)尚差3個月才滿18歲法定器官捐贈年齡,懇求當局法外開恩,批准她捐肝救母。(陳國峰攝)

法律不外乎人情,更何況涉及的是一條人命?已陷入肝昏迷的鄧桂思,生命危在旦夕,長女的肝臟可為她帶來活命的希望,但港府最終以無權酌情處理為由說不,事件帶出甚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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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活體器官捐贈,捐贈者須年滿18歲以上。消息人士解釋,2004年制定法例時相當嚴謹,並無賦予任何人有酌情權,原意是要杜絕任何器官買賣;而世衞亦表明不容許近親未成年捐器官。

據了解,醫管局、食衞局昨亦就是次個案與律政司開會,積極探討救人方法,會議甚至有討論緊急立法的可能性,而期間醫管局亦曾提出,可否免提檢控醫生團隊,讓院方為鄧氏及女兒換肝;不過律政司指出,不能於未犯法前就表明不提告醫生。

事實上,有關手術牽連甚廣,除了刑事責任,也涉及專業責任,對於明知犯法都操刀的醫護,隨時面對醫委會及護士管理局的失德聆訊。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成員蔡惠宏說,委員會只是按法例要求作出決定,根本不存在批不批准,而醫生為救人去做手術,犯刑責是會被除牌的,不能再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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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討論這個涉及人命的個案,均以不合法、不合規作為前提,但守法難道比人命更重要?消息人士認為,這是典型道德與法律的矛盾個案,事件顯示2004年訂立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問題,需要檢討,因為立法時無預計到醫學進步得那麼快,活肝移植變得安全而普及。

對於是否需要修改現時有關條例在器官捐贈者方面的制度,食衞局回應稱,政府願意聆聽並考慮及諮詢專家及市民的意見。蔡惠宏則稱,修例與否是將來1、2年考慮的事,現時唯一出路是花多些時間精力,呼籲有心人如家屬去世,願意捐出肝臟為鄧桂思續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