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理據全面睇 官:擅改宣誓內容或形式屬無效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7/14 16:10

最後更新: 2017/07/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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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偉榮攝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4人,今午被法官頒令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法官今日於判詞中指出,根據《基本法》104條、連同人大釋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宣誓人必須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形式及內容宣誓,並需莊重、真誠、完整地作出誓言,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因此,宣誓人不可讀出任何與誓言不相符的字眼,或加入其他訊息以改變宣誓形式。

車耀開攝

判詞中續指,所謂「莊重規定」,是指宣誓人的態度,必須反映宣誓人對宣誓過程有適當尊重,以及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極重要,並需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而宣誓人於宣誓時,必須真誠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及履行誓言中的責任。

若宣誓人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方式,即觸犯《基本法》104條,其宣誓將被視為不合法及無效,宣誓人即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亦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法庭是有關宣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法庭將採用客觀的標準作判斷。

針對羅冠聰,法官認為,羅在宣誓期間,蓄意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一字的聲調,並不符合依照指定內容和形式進行宣誓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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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姚松炎,法官認為,他在誓詞中額外增加「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共25個字,並稍停片刻後,繼續宣誓,反映是要刻意在宣誓後加添額外字眼。若姚只是不小心加添額外的字眼,他可重新由頭宣讀誓詞,但姚並沒有。法官又指,當姚首次宣誓時,沒有依照法例要求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宣誓,則姚於當時已以被取消資格,並不獲允許重新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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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梁國雄方面,法官指出,改變宣誓的形式,實際上是改變宣誓的性質;梁在宣誓時手持一把雨傘,明顯地不符合宣誓時所需的莊重和嚴肅,而加口號和撕紙也與宣誓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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