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8歲童進異性更衣室 屬違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0/19 07:30
帶孩子去泳池,有父母或為免孩子走失,方便照顧,會帶同孩子進入異性更衣室,但原來隨時惹官非。
根據《公眾泳池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R)規定,成年人不得進入分配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即超過8歲或身高超過1.35米人士,不得進入保留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或其他隔室內。違者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不過,康文署表示,有紀錄以來該署從未以此規例提出檢控。
民政事務局回應立法會質詢指出,康文署轄下所有公眾游泳池均設有家庭更衣室。家庭更衣室一般為獨立房間供更衣之用,大部分亦設有沖身或如廁設施。
為方便照顧兒童及有需要人士使用家庭更衣室,康文署已就使用家庭更衣室的安排制定指引。獨自帶有8歲或以下或身高不超過1.35米異性小童的成人及其同行之兒童,以及行動不便而需要異性家人或陪同者協助更衣的人士,可以優先使用家庭更衣室。
按民政局資料,全港42個公眾泳池共有113個家庭更衣室,其中7個泳池各有5間家庭更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