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及社工挑戰丁屋政策提覆核 法官裁定部份勝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08 10:56

最後更新: 2019/04/0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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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及社工挑戰丁屋政策提覆核,法官裁定部份勝訴 (曾耀輝攝)

長洲居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挑戰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在2018年12月於高等法院聆訊,法官今日(8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申請人部份勝訴,裁定丁屋政策中,「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及「與政府換地」建丁屋是違法,非《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而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配以建屋牌照建丁屋,則為《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

案件申請人為市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指,《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傳統權益」,應只限於能追朔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所享的權益,而「丁權」屬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另外,考慮到此裁決對新界原居民及香港市民的重要性,政府及鄉議局很可能會就裁決上訴至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因此法官下令暫緩判詞在6個月後才正式生效。

法官於判詞中指,《基本法》起草委員起草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時,由早期只寫「合法權益」至後來加上「傳統」二字,是有其原因,第40條的訂立目的顯然是為了令當時新界原居民所享有的權益,能在1997年回歸後得以保障,而當中所指的「傳統」權益,則應只限於能追朔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所享的權益,當中「丁權」早在立第40條前,已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法官指,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可追朔的新界原居民權益,因為在1989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村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而毋須申請批准或繳款,只需要村中長老同意;惟在英國租借新界之前,村民沒有權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建丁屋,當時政府賣地予村民建屋只是應該村民的住屋要求,屬政府土地管理政策,而新界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土地建屋,不能被視為是一種權利,更何況是不論男女是村民還是外人均可作有關申請;同樣地,政府或鄉議局兩方,均未能就以「換地方式」建丁屋,能追朔至何種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因此裁定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及「換地方式」建丁屋,非屬《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權益。

法官又指,雖然部份的丁屋政策屬違法,但不代表在政策下批准新界原居民建屋是違法。就著裁決後丁屋政策的處理方法,法官指裁決不會影響任何判詞頒下前的任何建屋批准,但下令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三方,需在21日內就處理方法及訟費呈交書面陳詞;而考慮到此裁決對新界原居民及香港市民的重要性,政府及鄉議局很可能會就裁決上訴至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因此下令暫緩判詞在6個月後才正式生效。

至於申請人一方早前指丁屋政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則在判詞中指,顯然丁屋政策在性別歧視條例中受特別待遇,政府及鄉議局雙方均無就此事項爭議,他無意考慮而未有處理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