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未發警告發放催淚彈致受傷 科大生及巿民入稟向一哥索15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7/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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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資料圖片)

警方於6.12集會清場行動時向和平示威區發射150枚催淚彈,兩名市民於未收到任何警告下造受襲擊,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各索償7.5萬元,以賠償精神及人身損傷。案件今(31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盧偉聰未有到場應訊,審裁官將案押後至10月30日再提訊。

申索人為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及市民鍾正龍;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由律政司代表出庭應訊。因有關申索事宜涉及盧職務,不能以私人名義起訴,故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將被告改為律政司司長。

兩份申索書指,2名申索人於2019年6月12日分別參與民陣主辦6.12集會,吳為免捲入驅趕移動至夏愨道一帶,鍾則於無叫口號或衝擊下於立法會大樓觀察警方情況,惟兩者均於未獲警告下,遭警方以催淚彈襲擊。

據申索書指,吳原索取5萬元,以賠償自身精神損失及向盧作為公職人員侵害集會自由作出懲戒性賠償,後審裁官提醒審裁處索償上限已被提高後,稍後將更改索償金額至7.5萬元。鍾則因其生理及心理創傷索償7.5萬元。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甫開庭已披露自己與原被告同為喇沙書院舊生,經雙方同意下繼續處理案件,其後張官表示由於2宗入稟案類近,故將於雙方準備文件後決定是否由同一審裁官處理。

張官指出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要求2人於證人供詞交代事件始末,包括案發當日2人移動位置及有關醫生證明以證索償金額之合理性。

張官後問及2人曾否於當日向醫生求診,吳指自己雖吸入催淚彈後不適,但稍作休息後並無大礙,並只於數日後向學校輔導員求助,無法提供醫療報告。鍾則指雖然警方驅趕行動險造成人踩人事件,對他造成心理陰影,但並無因此前往醫院。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再訊,期間申索人需提交已更改之申索書及證人供詞,被告人則需為本案提供答辯書及其證人供詞。

吳於庭外指,因盧偉聰自6月12日起對下屬不斷縱容,引致昨晚(30日)有警員以散彈槍威嚇市民,吳深信盧需為警察濫暴事件負上全責。吳續稱雖然索償一事未能預計勝算,但望能藉此與警方正面對質,交代為何於6.12進行該清場行動,甚至冀警方能公開使用暴力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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