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王」黎志偉車禍致半癱索償勝訴 兩私家車司機須賠償共1,632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4/23 15:41

最後更新: 2020/04/2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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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志偉2011年一場車禍後導致下半身癱瘓。

有「包山王」之稱的知名攀石教練黎志偉,早年駕駛電單車時遇上交通意外,先後遭兩輛私家車撞傷,以致下半身不遂,自此需依靠輪椅代步,更因此無奈辭去港隊教練一職。黎早年入稟高院向兩名懷疑肇事的私家機司機索償逾千萬元,法官今(23日)頒下判詞,裁定黎勝訴,法庭頒令兩名司機需向黎賠償共逾1,6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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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志偉(37歲);兩名答辯人為私家車司機唐洪國及徐紹輝。黎志偉接受回應裁決時表示,事發至今已8年,法庭裁決對他來說是1個階段的結束,他感謝朋友和大眾的支持,並會與家人努力面對將來。

法官於判詞中分析各人證供並歸納出案發經過指,案發前原告一直駕駛電單車於中線行駛,原告其後在唐的前方切線往快線,而唐收掣不及下撞向原告,緊隨其後的徐同樣因收掣不及而再次撞向原告,而當時唐、徐兩人均超速駕駛。

法官認為,若唐於案發前沒有飲酒而導致自己受酒精影響的話,他便有能力依照車速限制駕駛,亦可以保持足夠警覺性,能及時避開切線過來的電單車,今次意外即可避免,故法官裁定唐的疏忽導致今次意外,需向原告負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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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徐,法官則指出案發時他一直於快線超速駕駛,若他能保持合理警覺性,他必會察覺到原告已倒臥於快線上,並可以採取行動避免撞上原告,故法官認為徐對今次意外亦有賠償責任。

但法官認為原告對於今次意外亦需負上部份責任,法官指出原告本來駕駛電單車於中線上行駛,惟見前方交通緩慢故準備切線往快線,但卻未有合理地注意快線的交通狀況,只要他於轉線前稍為看一下右方,必然會留意到唐的私家車正高速駛近他,因為唐的車頭燈當時正亮著,如果原告看到唐的私家車接近,他必須不會選擇於當時切線,因此法官認為原告於意外中亦有責任。

法官認為雙方的責任分配應為3比1,即兩名答辯人需負上75%的責任,而原告則應負上25%的責任。法官知悉兩名答辯人之間亦有互相索償,但由於兩人已私下處理有關爭議,因此法庭不予干預。

至於賠償金額方面,法官總結原告的醫療報告指,原告的永久傷殘達7成,而自2016年4月起計,當時原告33歲,預計壽命再多38.85年,較常人的48年為少,專家亦同意原告不可能再成為攀石運動員。原告本打算與妻子孕育兩個小孩,但因為今次意外,4人家庭的美夢幻滅,加上原告本來是一名世界級運動員,卻因意外而無法再攀石,故法官就原告蒙受的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予以180萬元賠償。

另外,與訟雙方對某些原告要求的賠償事項不作爭議,當中包括原告失去的賺錢能力、所需醫療費用、聘請專業護士和家傭的費用、因下半身癱瘓而需要的輔助器材費用、因需要遷往更大的寓所而產生的費用等,涉款近600萬元。

但與訟雙方對某些索償事項則有爭議,當中包括原告所需的機械腳。法官形容這是一個新穎的索償項目,據原告所稱,他曾於港大參與一個試用機械腳的計劃,他亦希望可以擁有機械腳,以協助他重新站起來和步行,甚至可以做些簡單的家務,當他試用機械腳的時候,他感到很高興,因為可以重過正常人的生活、可以跟其他人以同樣視線水平對話,亦令他感到更為自信。

法官接納專家的意見指,原告的確是一個使用機械腳的合適人選,因為機械腳可使原告重拾一些活動能力,亦對他的健康有很多好處,如果原告擁有機械腳,他於未來至少25年都會頻繁地使用它。法官指出,向原告批出器材的目的,是要盡量讓他的生活重回意外之前,而他認為原告若獲得機械腳,他將會盡用這項器材,在現今的香港生活水平下,機械腳亦非不合理的奢侈品,因此,法官決定向原告批出機械腳,並因應預計使用年期,容許他可以更換機械腳4次,所需費用為約400萬元。

另外,法官亦就原告妻子照顧原告所需的費用及原告租住較大單位的租金等,頒令有關費用需由兩答辯人作出賠償。經計算後法官頒令原告可獲賠償共逾1,6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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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