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駐港公署人員不受香港法律管轄 大律師公會葉巧琦:地位超然影響個人安全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7/01 11:24

最後更新: 2020/07/0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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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昨晚(6月30日)11時生效。(陳國峰攝)

《港區國安法》昨晚(6月30日)11時生效。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由於國安法沒有經過徵詢便推出,難免對條文存在很多疑問,相信需要社會廣泛的討論,才會明白國安法對市民的影響。

葉巧琦今早(1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表示,國安法列出四宗主要罪行的條文非常寬鬆及廣泛,亦從未定義「何謂國家安全」,由於這條法例是全國性法律,香港法庭能否根據基本法去詮釋亦不清楚,但最終解釋權是人大常委,而不是香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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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20條就分裂國家罪訂明,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無論是否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葉巧琦關注如何介定「教唆」、是否「講吓」都會違法,條文亦定義何為國家安全。

葉巧琦說,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亦同樣非常廣泛,條文訂明「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亦涵蓋任何的非法手段。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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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的一章,葉巧琦擔心會否直接或間接涵蓋正常的交流,又認為香港屬國際城市,一直以來與外國有密切聯繫,又以她為例,

我中午會與外媒進行訪問,如不小心說了一些話,是否都有問題呢?

葉巧琦又提到中央將按條文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第60條列明相關人員不受香港管轄。她認為,相關人員雖要在非執行職務時遵守香港法律,但若兩個法律有抵觸,基本上人員不受香港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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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續指,香港從未試過有如此大權力的機構在港有執法、拘捕、搜查等權力,但同時不受香港管轄,形容是具超然地位的同時,與香港每樣事務有關,對個人人身安全自由均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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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