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判刑︱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均判囚4年以上 戴耀庭囚10年【不斷更新】
撰文: 林曉君
發布時間: 13 小時前
最後更新: 3 小時前
【47人初選案 / 47人案 / 國安法 / 戴耀廷】歷時逾三年的「47人初選案」,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告11月19日(二)早上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47人初選案︱無人可即時獲釋
45名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另有四人,即鄒家成、吳政亨、趙家賢、何桂藍被判囚7年或以上,其他被告刑期則被判囚4年以上,黃之鋒被判囚4年8個月,最輕亦被判囚4年2個月,即使扣除還押日期,無人可即時獲釋。
47人初選案︱國安法22條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訂出每位被告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而本案涉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
47人初選案︱荷槍實彈警員駐守
該案廣受關注,上周五起已有不少人到場排隊,數十間本地及海外傳媒亦陸續到場「霸位」。警方昨日已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加強佈防。今晨起,則有荷槍實彈的警員駐守,進入法院的車輛,一律需要安檢,裝甲車「劍齒虎」及爆炸品處理課的車輛在場戒備。
今天早上約8時,法院外排隊人數已近300人。多國駐港領事代表一早到場排隊等候旁聽,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歐盟駐港辦事處發言人指,成員國正觀察港區國安法等對香港民主派人士的影響,亦持續關注該案。
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行,另有2人脫罪(詳見表)。
被告 | 角色及相關情況 | 刑期 | 裁決/判刑理由 | 求情陳詞 | |
45人罪成 | |||||
戴耀廷 | 認罪;初選協調人 | 10年 | 「首要分子」,初選組織者,幕後主謀,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得到既有三分一減刑 本身是律師,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不適用 |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領導角色;《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戴的言行合法,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 本案唯一的非法手段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戴無力控制或指示別人如何投票,屬「其他參與者」類別 | |
區諾軒 | 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 | 6年9個月 | 「首要分子」,組織者、不如戴耀廷激進,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扣減一半刑期 得悉官員警告後退出,曾遊說趙家賢退出,扣減5%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過往在公共事務貢獻,扣減5%刑期 | 2020年7月15日在社交媒體宣布退出初選工作,亦曾勸戴耀廷及趙家賢退出 | |
趙家賢 | 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 | 7年 | 「首要分子」、組織者、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扣減一半刑期 接納趙品格良好,長期參與公共事務,減3個月 | 在《國安法》生效後公開宣布退出,並向警方提供資訊,議法庭以「積極參加者」作量刑起點 | |
鍾錦麟 | 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 | 6年1個月 | 「首要分子」,組織者,參與程度不如首三名被告,量刑起點為12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證據不如區、趙有用,扣減45%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參與公共服務,減3個月 | 參與度有限,只能提供有限資訊 | |
吳政亨 | 不認罪;初選協調人、「三投三不投」發起人、 | 7年3個月 | 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減3個月 | 沒參與「35+ 計劃」組織工作或任何協調會議,沒有參選 於整個初選過程中屬局外人 | |
黃之鋒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4年8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沒有求情提及對法律無知 基於其案底不認同他有良好品格 | 僅為初選參加者,沒參與組織或協助初選 沒有寫求情信,會在服刑後放下過去 | |
袁嘉蔚 | 認罪; 抗爭派;參加正選被DQ | 4年3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一 | 涉案謀劃涉及諸多不確定性,非常不可能發生,甚至是注定失敗,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後果來判刑 | |
梁晃維 | 認罪;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參加正選被DQ; | 4年11個月 |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為量刑起點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一 | 在國安法生效後的參與度有限,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之一,但聲明只是重申共識,法庭不應考慮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 |
岑敖暉 | 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4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考慮過往服務社會,減刑2個月 | 與妻分隔逾3年,盼回家共度歲月;街坊讚其親力親為 | |
朱凱廸 | 認罪;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求情信顯示有真誠悔意 | 在爭取普選時「過度熱心(overzealous)」、不負責任,對此感抱歉及願承擔全責 | |
何桂藍 | 不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7年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不求情不獲減刑 | 沒有求情 | |
張可森 | 認罪;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簽「共同綱領」;參加正選被DQ; | 4年11個月 |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公共服務,減5個月 求情信顯示有真誠悔意 | 被捕後父去世、兒子出世,無法陪妻兒感悲痛 希望盡快完成博士學位、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 | |
劉穎匡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 抗爭派、參加正選被DQ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 雖有簽〈墨落無悔〉,但沒在社交媒體分享及在論壇上提及;雖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但沒發言充當背景板 女友、前僱主等求情 | |
鄒家成 | 不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參加正選被DQ; | 7年9個月 |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 非關鍵人物、可有可無,對謀劃沒提供真正幫助 僅20多歲,易受社會運動複雜情緒影響 | |
黃子悅 | 認罪;曾獲批保釋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因無直接關係 | 當時不知初選違法,望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不要加刑 參選是望為受傷、失盼望者帶來正面改變 | |
李嘉達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4年3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出任區議員服務社會,減刑5個月 | 呈交41封求情信,有 NGO表明欲聘請其為研究助理 還押期間祖母去世,女友等待他成婚,未來不會從政 | |
余慧明 | 不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 | 6年9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3個月 | 作為護士、致力使大眾受惠;新冠疫情時,當權者無視醫護關注,參選爭話語權;不會以暴力解決問題 | |
王百羽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 | 4年3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誤以為初選合法,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5個月 | 年紀輕患高血壓,需服藥控制;還押3年多,體重減20公斤 | |
梁國雄 | 不認罪;
| 6年9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基於過往案底,不接納有良好品格 因其他案判刑時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本案不額外減刑 | 「權力歸於人民」是終生信守的理念,雖然成為階下囚,但無怨 | |
林卓廷 | 不認罪;
| 6年9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因其他案判刑時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本案不額外減刑 | 參與度為眾被告中最少,沒參與協調會議、沒簽署支持〈墨落無悔〉、沒提倡否決預算案 | |
胡志偉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但偏輕微 簽署「共同綱領」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 獲前高官張炳良、羅致光、邱誠武撰寫求情信 曾稱「難道(預算案)包括咗起醫院、起學校我哋都要反對咩?」 | |
尹兆堅 |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 | 4年8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 四度當選區議會、曾任立法會議員 計劃獲釋後,利用烹飪技能到國際NGO世界中央廚房服務 | |
楊岳橋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中間程度 以公民黨名義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5年1個月 | 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量刑起點提升至8年 考慮及早認罪、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 多年參與公職服務,再扣減三個月刑期 本身是律師,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不適用 | 因為天真和盲目的熱忱而偏離了方向 對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謀劃感到抱歉,不再參與政治 | |
毛孟靜 | 認罪;
| 4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區,減刑半年 | 獲前立法會議員石禮謙、融樂會等撰求情信 對參與真誠道歉,希望可與丈夫共度「餘下時間」 | |
岑子杰 | 認罪; 初選出線 | 4年3個月 | 屬「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區,減刑5個月
| 區諾軒求情信指岑反對無差別否決,助未達否決共識 | |
譚得志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 不曾參與組織初選,應視之為最低級別的「其他參加者」 正在閱讀《懺悔錄》 | |
范國威 | 認罪;
| 4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公共服務,減刑3個月 | 服務區議會21年,另當過6 年立法會議員、非組織者 前西貢區議會主席吳仕福、多位街坊、家人寫求情信 | |
徐子見 | 認罪;
| 4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不接納其健康狀況特殊可減刑 | 2015年當選區議員後,一直致力服務社區,從沒抱持激進政治理念 深明罪行嚴重性,不會逃避罪責,悔疚自己未能貢獻社會,為犯案帶來傷害向法庭致以深切道歉 | |
譚凱邦 |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 4年3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關注環保等,減刑5個月 | 未來無意接觸政治,甚至不再提倡環保議題 舌下有腫囊,有皮膚問題 | |
劉澤鋒 | 認罪; 簽署〈墨落無悔〉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 案發時剛畢業,參加初選為服務社區及香港,誤信合法 | |
馮達浚 | 認罪; 簽署〈墨落無悔〉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 行為出於良好動機,是理想主義者、滿懷熱心的年輕人,努力倡導其相信正確的事 | |
吳敏兒 |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 4年5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分一 | 顛覆不是自己的目標、動機;至被捕才知涉違國安罪行,對此感震驚;日後會脫離政治 | |
伍健偉 |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 5年7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開審後較遲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 | 初選計劃是在「陽光底下進行」,身為政治人物,期許自己有承擔 未來放下政治人物身分,留港貢獻社會 | |
譚文豪 |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簽署「共同綱領」及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 | 4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 在議會表現謙卑,從未想過做激進政客,只想回饋社會,不求個人名利 及早認罪,不知紅線,若知犯法,不會參加初選;親撰求情信向社會各界、中央真誠道歉 | |
郭家麒 |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 4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刑半年 | 前運房局副局長邱誠武、前立會議員石禮謙等撰求情信 曾於七一阻示威者衝擊立會 | |
呂智恆 | 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初選落敗、參選社會福利功能界別 | 4年3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對社區有貢獻,減5個月 | 在案中角色只是支持性質、無關重要,應屬其他參加者 童年飽受困苦,長大後成為社工,一直工作直到被取消資格 承認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訴求是錯誤的,不會再犯 | |
鄭達鴻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參加正選被DQ,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 | 6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 參與程度相對輕微,涉案串謀從沒有被落實,沒有對國家政權造成實際危害;屬其他參加者,應判囚3年以下 | |
楊雪盈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 6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社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 稱不上激進的從政者,屬於其他參加者 任區議員時成功推動多項倡議,希望進入立法會後宣揚這些理念,共有32封求情信 | |
彭卓棋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 6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及義工服務,減刑半年 | 案發時對法律無知,《港區國安法》是沒經過公眾諮詢的新法例,沒充足時間理解和適應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示意退出計劃 | |
何啟明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 6年7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任區議員服務社區,減刑5個月 | 獲馮檢基等9人撰求情信;未來專注教會事奉,不會再從政 | |
黃碧雲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 6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 獲前高官張炳良撰求情信,提及其支持2010年政改及跟進鉛水事件,形容黃為人溫和、務實 | |
施德來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 6年7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服務社會,減刑5個月 | 多年來獲政府部門發嘉許信 註冊社工,但有國安案底難再以社工身分服務社群 | |
陳志全 | 不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但程度低;裁決前獲保釋
| 6年半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過往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 沒參與過組織者舉行的記者會、沒參與新東協調會議 在WhatsApp群組屬沉默的閱讀者 | |
柯耀林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 6年7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5個月
| 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撰求情信 多年來參與公共服務,2008 年曾獲政府表揚 | |
林景楠 | 認罪、裁決前獲保釋、轉任控方證人 初選落敗、參選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 5年2個月 |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兩份口供對本案幫助不大 開審後認罪,獲五分一減刑 接納對法律無知、派發防疫物資,減刑5個月 | 不是組織者、沒出席任何協調會議、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也沒出席初選記者會,應被列為「其他參與者」 受海外勢力或網媒渲染, 間接成反中亂港份子 | |
脫罪 | |||||
劉偉聰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 脫罪(律政司上訴) | 即使名字出現在〈落墨無悔〉、有交提名表格,他競選時於Facebook、初選論壇沒主張否決預算案 | 不適用 | |
李予信 |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 脫罪 | 雖有發布 「『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Facebook帖文,但當時仍未成為公民黨參選人 | 不適用 | |
資料來源:根據庭上陳詞、判詞等整理 |
47人初選案︱法官: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訂出每位被告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而本案涉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
相關新聞:
47人初選案判刑︱45名被告均被判囚4年以上 法官: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47人初選案︱毛孟靜丈夫到場聽審
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被判囚50個月,其到場的丈夫Philip Bowring表示,明言「我們會活下去(we will survive)」,並表示二人日後未打算離開香港生活。
被判囚4年零5個月的劉穎匡女友Emilia表示,聽到判決後心情平靜,認為今日判刑只是歷史中段,並非終結。
相關新聞:
47人初選案判刑︱毛孟靜丈夫指兩人會活下去 劉穎匡女友:判刑只是歷史中段非終結
「47人初選案」時序表
2019年12月10日:戴耀廷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
2020年3月至7月:協調會,達成舉辦初選等共識
2020年3月26日:首次初選記者會介紹計劃及策略
2020年5月28日: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即5.28決定
2020年6月9日:初選記者會宣布眾籌
2020年6月10日: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發布〈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 抗爭派立場聲明書〉,37人署名
2020年6月13至20日:初選提名期,42人提交表格提交共同綱領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
2020年7月3日:吳政亨於《蘋果日報》刊登「三投三不投」廣告
2020年7月6日:初選記者會公布投票安排
2020年7月11、12日:初選投票日,約60萬人參與投票
2020年7月13日:中聯辦譴責初選非法,涉顛覆國家政權
2020年7月15日:歐諾軒宣布退出,16人組成的抗爭派開記者會
2020年7月16日:趙家賢宣布民動退出、戴耀廷宣布休息
2020年7月20至30日:立法會選舉提名期,12人被裁定提名無效
2020年7月31日: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至9月5日舉行
2021年1月6日:警方國安處拘捕55名民主派
2021年3月1-6日: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堂,15人獲准保釋,律政司覆核。此案前後15人曾獲保釋
2023年2月6日:16位不認罪被告開審
2024年5月30日:經過118日審訊,不認罪16人中,14人罪成,劉偉聰、李予信脫罪
2024年6月13日: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不就李予信裁決上訴
2024年6月25-9月3日:法庭用12日處理罪成45人求情陳詞
2024年11月19日:判刑日
資料來源:開案陳詞及庭上供詞
47人初選案|林景楠求情指明白參加初選幼稚愚蠢中計謀 所有被告求情完畢擇日判刑
47人初選案|新東9人求情 鄒家成一方求情指參選因信公民參與可改變社會
47人初選案|吳敏兒求情指謀劃難以實行 或遭選舉主任取消資格
最新影片推介:
下載HKET App,追蹤TOPick WhatsApp頻道,睇全方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