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判刑︱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均判囚4年以上 戴耀庭囚10年【不斷更新】

政治

撰文: 林曉君

發布時間: 12 小時前

最後更新: 2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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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判刑。

【47人初選案 / 47人案 / 國安法 / 戴耀廷】歷時逾三年的「47人初選案」,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告11月19日(二)早上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47人初選案︱無人可即時獲釋

45名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另有四人,即鄒家成、吳政亨、趙家賢、何桂藍被判囚7年或以上,其他被告刑期則被判囚4年以上,黃之鋒被判囚4年8個月,最輕亦被判囚4年2個月,即使扣除還押日期,無人可即時獲釋。

47人初選案︱國安法22條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訂出每位被告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而本案涉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

47人初選案︱荷槍實彈警員駐守

該案廣受關注,上周五起已有不少人到場排隊,數十間本地及海外傳媒亦陸續到場「霸位」。警方昨日已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加強佈防。今晨起,則有荷槍實彈的警員駐守,進入法院的車輛,一律需要安檢,裝甲車「劍齒虎」及爆炸品處理課的車輛在場戒備。

今天早上約8時,法院外排隊人數已近300人。多國駐港領事代表一早到場排隊等候旁聽,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歐盟駐港辦事處發言人指,成員國正觀察港區國安法等對香港民主派人士的影響,亦持續關注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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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行,另有2人脫罪(詳見表)。

被告角色及相關情況刑期裁決/判刑理由求情陳詞
45人罪成
戴耀廷認罪;初選協調人10年

「首要分子」,初選組織者,幕後主謀,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得到既有三分一減刑

本身是律師,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不適用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領導角色;《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戴的言行合法,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

本案唯一的非法手段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戴無力控制或指示別人如何投票,屬「其他參與者」類別

區諾軒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6年9個月

「首要分子」,組織者、不如戴耀廷激進,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扣減一半刑期

得悉官員警告後退出,曾遊說趙家賢退出,扣減5%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過往在公共事務貢獻,扣減5%刑期
 

2020年7月15日在社交媒體宣布退出初選工作,亦曾勸戴耀廷及趙家賢退出
趙家賢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7年

「首要分子」、組織者、量刑起點為15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扣減一半刑期

接納趙品格良好,長期參與公共事務,減3個月

在《國安法》生效後公開宣布退出,並向警方提供資訊,議法庭以「積極參加者」作量刑起點
鍾錦麟認罪;初選協調人;轉控方證人6年1個月

「首要分子」,組織者,參與程度不如首三名被告,量刑起點為12年

及早認罪,擔任控方證人,證據不如區、趙有用,扣減45%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參與公共服務,減3個月

參與度有限,只能提供有限資訊
吳政亨不認罪;初選協調人、「三投三不投」發起人、7年3個月

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減3個月

沒參與「35+ 計劃」組織工作或任何協調會議,沒有參選

於整個初選過程中屬局外人

黃之鋒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4年8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沒有求情提及對法律無知

基於其案底不認同他有良好品格

僅為初選參加者,沒參與組織或協助初選

沒有寫求情信,會在服刑後放下過去

袁嘉蔚

認罪;

抗爭派;參加正選被DQ

4年3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一

涉案謀劃涉及諸多不確定性,非常不可能發生,甚至是注定失敗,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後果來判刑
梁晃維

認罪;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參加正選被DQ;

4年11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為量刑起點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一

在國安法生效後的參與度有限,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之一,但聲明只是重申共識,法庭不應考慮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岑敖暉

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4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考慮過往服務社會,減刑2個月

與妻分隔逾3年,盼回家共度歲月;街坊讚其親力親為
朱凱廸

認罪;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求情信顯示有真誠悔意

在爭取普選時「過度熱心(overzealous)」、不負責任,對此感抱歉及願承擔全責
何桂藍

不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7年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不求情不獲減刑

沒有求情
張可森

認罪;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簽「共同綱領」;參加正選被DQ;

4年11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公共服務,減5個月

求情信顯示有真誠悔意

被捕後父去世、兒子出世,無法陪妻兒感悲痛

希望盡快完成博士學位、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

劉穎匡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

抗爭派、參加正選被DQ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雖有簽〈墨落無悔〉,但沒在社交媒體分享及在論壇上提及;雖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但沒發言充當背景板

女友、前僱主等求情

鄒家成

不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

抗爭派、〈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參加正選被DQ;

7年9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較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非關鍵人物、可有可無,對謀劃沒提供真正幫助

僅20多歲,易受社會運動複雜情緒影響

黃子悅

認罪;曾獲批保釋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暴動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因無直接關係

當時不知初選違法,望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不要加刑

參選是望為受傷、失盼望者帶來正面改變

李嘉達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4年3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出任區議員服務社會,減刑5個月

呈交41封求情信,有 NGO表明欲聘請其為研究助理

還押期間祖母去世,女友等待他成婚,未來不會從政

余慧明

不認罪;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

6年9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3個月

作為護士、致力使大眾受惠;新冠疫情時,當權者無視醫護關注,參選爭話語權;不會以暴力解決問題
王百羽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抗爭派、簽署〈墨落無悔〉

4年3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誤以為初選合法,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5個月

年紀輕患高血壓,需服藥控制;還押3年多,體重減20公斤
梁國雄

不認罪;

 

6年9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基於過往案底,不接納有良好品格

因其他案判刑時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本案不額外減刑

「權力歸於人民」是終生信守的理念,雖然成為階下囚,但無怨
林卓廷

不認罪;

 

6年9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個月

因其他案判刑時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本案不額外減刑

參與度為眾被告中最少,沒參與協調會議、沒簽署支持〈墨落無悔〉、沒提倡否決預算案
胡志偉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但偏輕微

簽署「共同綱領」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獲前高官張炳良、羅致光、邱誠武撰寫求情信

曾稱「難道(預算案)包括咗起醫院、起學校我哋都要反對咩?」

尹兆堅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

4年8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四度當選區議會、曾任立法會議員

計劃獲釋後,利用烹飪技能到國際NGO世界中央廚房服務

楊岳橋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中間程度

以公民黨名義簽署〈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5年1個月

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量刑起點提升至8年

考慮及早認罪、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

多年參與公職服務,再扣減三個月刑期

本身是律師,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不適用

因為天真和盲目的熱忱而偏離了方向

對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謀劃感到抱歉,不再參與政治

毛孟靜

認罪;

 

4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區,減刑半年

獲前立法會議員石禮謙、融樂會等撰求情信

對參與真誠道歉,希望可與丈夫共度「餘下時間」

岑子杰

認罪;

初選出線

4年3個月

屬「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區,減刑5個月

 

區諾軒求情信指岑反對無差別否決,助未達否決共識
譚得志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不曾參與組織初選,應視之為最低級別的「其他參加者」

正在閱讀《懺悔錄》

范國威

認罪;

 

4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公共服務,減刑3個月

服務區議會21年,另當過6 年立法會議員、非組織者

前西貢區議會主席吳仕福、多位街坊、家人寫求情信

徐子見

認罪;

 

4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不接納其健康狀況特殊可減刑

2015年當選區議員後,一直致力服務社區,從沒抱持激進政治理念

深明罪行嚴重性,不會逃避罪責,悔疚自己未能貢獻社會,為犯案帶來傷害向法庭致以深切道歉

譚凱邦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4年3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關注環保等,減刑5個月

未來無意接觸政治,甚至不再提倡環保議題

舌下有腫囊,有皮膚問題

劉澤鋒

認罪;

簽署〈墨落無悔〉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案發時剛畢業,參加初選為服務社區及香港,誤信合法
馮達浚

認罪;

簽署〈墨落無悔〉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行為出於良好動機,是理想主義者、滿懷熱心的年輕人,努力倡導其相信正確的事
吳敏兒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4年5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3分一

顛覆不是自己的目標、動機;至被捕才知涉違國安罪行,對此感震驚;日後會脫離政治
伍健偉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墨落無悔〉

5年7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開審後較遲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

初選計劃是在「陽光底下進行」,身為政治人物,期許自己有承擔

未來放下政治人物身分,留港貢獻社會

譚文豪

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

簽署「共同綱領」及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

4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在議會表現謙卑,從未想過做激進政客,只想回饋社會,不求個人名利

及早認罪,不知紅線,若知犯法,不會參加初選;親撰求情信向社會各界、中央真誠道歉

郭家麒

認罪;

簽署「共同綱領」及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參加正選被DQ;

4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刑半年

前運房局副局長邱誠武、前立會議員石禮謙等撰求情信

曾於七一阻示威者衝擊立會

呂智恆

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初選落敗、參選社會福利功能界別

4年3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接納對法律無知,對社區有貢獻,減5個月

在案中角色只是支持性質、無關重要,應屬其他參加者

童年飽受困苦,長大後成為社工,一直工作直到被取消資格

承認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訴求是錯誤的,不會再犯

鄭達鴻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參加正選被DQ,以公民黨名義簽〈墨落無悔〉

6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參與程度相對輕微,涉案串謀從沒有被落實,沒有對國家政權造成實際危害;屬其他參加者,應判囚3年以下
楊雪盈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6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以社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半年

稱不上激進的從政者,屬於其他參加者

任區議員時成功推動多項倡議,希望進入立法會後宣揚這些理念,共有32封求情信

彭卓棋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6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或誤以為初選合法,及義工服務,減刑半年

案發時對法律無知,《港區國安法》是沒經過公眾諮詢的新法例,沒充足時間理解和適應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示意退出計劃

何啟明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6年7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任區議員服務社區,減刑5個月

獲馮檢基等9人撰求情信;未來專注教會事奉,不會再從政
黃碧雲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6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獲前高官張炳良撰求情信,提及其支持2010年政改及跟進鉛水事件,形容黃為人溫和、務實
施德來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6年7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服務社會,減刑5個月

多年來獲政府部門發嘉許信

註冊社工,但有國安案底難再以社工身分服務社群

陳志全

不認罪、承認屬積極參與者,但程度低;裁決前獲保釋

 

6年半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過往服務社會,減刑半年

沒參與過組織者舉行的記者會、沒參與新東協調會議

在WhatsApp群組屬沉默的閱讀者

柯耀林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6年7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考慮過往公共服務,減5個月

 

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撰求情信

多年來參與公共服務,2008 年曾獲政府表揚

林景楠

認罪、裁決前獲保釋、轉任控方證人

初選落敗、參選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5年2個月

「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

兩份口供對本案幫助不大

開審後認罪,獲五分一減刑

接納對法律無知、派發防疫物資,減刑5個月

不是組織者、沒出席任何協調會議、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也沒出席初選記者會,應被列為「其他參與者」

受海外勢力或網媒渲染, 間接成反中亂港份子

脫罪
劉偉聰

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

簽署〈墨落無悔〉

脫罪(律政司上訴)即使名字出現在〈落墨無悔〉、有交提名表格,他競選時於Facebook、初選論壇沒主張否決預算案不適用
李予信不認罪;裁決前獲保釋脫罪雖有發布 「『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Facebook帖文,但當時仍未成為公民黨參選人不適用
資料來源:根據庭上陳詞、判詞等整理

47人初選案︱法官:分級處罰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訂出每位被告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而本案涉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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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毛孟靜丈夫到場聽審

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被判囚50個月,其到場的丈夫Philip Bowring表示,明言「我們會活下去(we will survive)」,並表示二人日後未打算離開香港生活。

被判囚4年零5個月的劉穎匡女友Emilia表示,聽到判決後心情平靜,認為今日判刑只是歷史中段,並非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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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時序表

2019年12月10日:戴耀廷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

2020年3月至7月:協調會,達成舉辦初選等共識

2020年3月26日:首次初選記者會介紹計劃及策略

2020年5月28日: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即5.28決定

2020年6月9日:初選記者會宣布眾籌

2020年6月10日: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發布〈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 抗爭派立場聲明書〉,37人署名

2020年6月13至20日:初選提名期,42人提交表格提交共同綱領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

2020年7月3日:吳政亨於《蘋果日報》刊登「三投三不投」廣告

2020年7月6日:初選記者會公布投票安排

2020年7月11、12日:初選投票日,約60萬人參與投票

2020年7月13日:中聯辦譴責初選非法,涉顛覆國家政權

2020年7月15日:歐諾軒宣布退出,16人組成的抗爭派開記者會

2020年7月16日:趙家賢宣布民動退出、戴耀廷宣布休息

2020年7月20至30日:立法會選舉提名期,12人被裁定提名無效

2020年7月31日: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至9月5日舉行

2021年1月6日:警方國安處拘捕55名民主派

2021年3月1-6日: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堂,15人獲准保釋,律政司覆核。此案前後15人曾獲保釋

2023年2月6日:16位不認罪被告開審

2024年5月30日:經過118日審訊,不認罪16人中,14人罪成,劉偉聰、李予信脫罪

2024年6月13日: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不就李予信裁決上訴

2024年6月25-9月3日:法庭用12日處理罪成45人求情陳詞

2024年11月19日:判刑日

資料來源:開案陳詞及庭上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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