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達人King Sir:凶宅的定義
發布時間: 2016/08/10 11:54
最後更新: 2016/08/10 12:08
上一課問題,曾有一宗跳樓事件,女事主在20樓住所內跳樓輕生,一躍而下,跌在2樓平台傷重身亡。各位讀者覺得哪一層是凶宅呢?是20樓事發現場還是2樓平台單位?
其實,凶宅沒一個明確定義,對一般人來說,凶宅是有人在單位內死於非命,如發生兇殺案、碎屍案等,或是非自然性死亡如沐浴時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又或是發生跳樓、燒炭死等自殺事件。而那些因自然死亡如病死、老死的均不算是凶宅。
在以上事件中,哪個單位才算是凶宅呢?原來在法律、估價行、銀行及地產業界的角度來看都有所不同,我們嘗試逐一分析。
在法律角度上,完全沒凶宅這概念。除業主外,任何人在單位內身故,無論是否死於非命,亦不會紀錄在政府部門或法律機構的文件上,只有業主去世才有機會在物業查冊中找到記錄,而主要原因是方便業主後人承繼遺產。
土地註冊署的物業資料,一般包括成交紀錄、業主登記名稱、按揭貸款內容等,如在查冊中看到Death Certificate、Probate或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等字眼,即代表業主已身故,其承繼人現正進行遺產承辦,由開始至完成轉名手續,需時約3個月至半年,故就算大家看見Death Certificate的字眼,亦不代表此單位曾發生過命案,買家亦不要以為此單位是凶宅。
估價行只看媒體報道
至於估價行,則要視乎單位內的人命事故有否在媒體上曝光。一般銀行在承辦物業按揭前,都會找估價行評估物業市值,估價行亦需界定該單位是否凶宅,而他們定義的根據主要來自公司過往的紀錄,以及凶宅網上的資料。而這兩個途徑的源頭,都是傳媒報道。因此,若事故曾在媒體上曝光,20樓事發單位將會被界定為凶宅,而2樓單位則視乎不同估價行的做法。
大家可能對1988年康怡花園烹夫案有印象,這案件當時成了震驚全港的大新聞,所以該單位一定會被界定為凶宅。但若果一個普通住客在單幢舊樓單位內燒炭自殺,而傳媒沒報道的話,估價行根本無從得悉事件,故不會視之為凶宅。
全文刊於《iMoney智富雜誌》第458期(收費閲讀),標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凶宅定義 媒體曝光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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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iMoney智富雜誌 置業達人King S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