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癌保單未必賠?
發布時間: 2016/12/13 12:57
最後更新: 2017/05/31 13:17
姊妺們,上周財經界的焦點當然是深港通正式開通;但過去幾日卻有一宗關於保險理賠的新聞受到很大關注,我有幾位姊妹不約而同分享了一篇傳媒報道,叫我評一評理。
根據報道,一位投保人十多年前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危疾保險。今年7月,投保人因大便帶血,往私家醫院接受腸和胃的內窺鏡檢查,發現大腸有3粒分別0.3厘米、0.5厘米和2厘米的瘜肉,並即時切除。經病理化驗,發現2厘米的瘜肉屬惡性,其後再切除6吋大腸,手術費用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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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住院開支獲得大約10萬元的醫療保險賠償,但危疾索償卻因為保險公司認為,病理報告顯示,投保人的「腸癌」只屬原位癌,未符合該公司危疾賠償中的癌症定義。
早年的保單未納入保障
姊妹Mandy對這類新聞特別敏感,該日一早就發了這段新聞給我,問我有甚麼看法。當然,對於爭拗點之一的「原位癌」(Carcinoma-in-situ),Mandy也是不太理解的。
「為甚麼原位癌就不賠?我記得妳說過,原位癌應算是早期危疾,也可獲部分賠償的!」Mandy記得以前我告訴她的危疾賠償小知識,但卻不太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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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得對,如是近年購買的危疾保險,很多保險公司已將原位癌納入賠償範圍,一般做法是預支投保額的一個百分比,讓投保人可盡早醫治,以免演變成正式的危疾。」
「即是早年的保單未賠原位癌?」
「對呀,其實這也是現實,早年香港人的健康意識未算太強,不會定期作身體檢查。妳可想像,只有愈早發現,才有機會是原位癌(未侵略其他細胞和擴散至其他器官)。如果太遲發現,一般都已演變成正式的癌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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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妳可再告訴我,甚麼是原位癌嗎?」
「沒問題!在醫學定義上,原位癌並非癌症,連癌症第一期也不算,或者可叫它是癌症的『零期』,因為它尚未穿透基膜,未能侵略其他細胞,更遑論擴散至其他器官。但我知道,這些醫學術語有點深奧,或者我用比喻解釋一下『原位癌』、『癌症』和『已擴散的癌症』的分別吧!『原位癌』就好像一個頑皮學生,在自己的座位上扭頭擰頸,不專心聽書,就等於原位癌只局限於個別部位的癌前病變;至於『癌症』,就是當這個頑皮學生開始騷擾旁邊的同學,就等於癌細胞已有侵略性;至於『已擴散的癌症』,就等於這個頑皮學生已離開自己的座位,走到隔壁班房騷擾其他同學,即是癌細胞已擴散至其他器官。」
保險公司對危疾定義不同
「啊,妳這個比喻很好,又很生動,令我明白多了!但如果是原位癌,為甚麼報道說,另一家保險公司又賠呢?」
「這個我不太清楚,但我可以告訴妳,每間保險公司對危疾的定義確實有少許不同。癌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有些保險公司可能要求擴散才賠,但有些可能不用擴散才賠,所以,妳買保險時也要問清楚呢!」
「噢,是嗎?那我真的要了解清楚了!」
全文刊於《晴報》,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原位癌只屬早期危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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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唐德玲 財務策劃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