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揭防貪漏洞 特首未納入規管

法庭

發布時間: 2017/02/17 23:08

最後更新: 2017/02/1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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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款待事件於2012年曝光後,多個政黨要求公開交代事件。(資料圖片)

曾蔭權款待事件於2012年曝光後,立即成立獨立委員會檢視特首利益申報制度,委員會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管範圍,惟至今仍未實施,有學者批評屬極大漏洞,行政署回應將適時啟動立法程序。

曾蔭權接受朋友豪華款待及租用深圳大宅一事,於2012年2月被傳媒披露後,隨即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退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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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其後發表報告,批評政府於08年經商議後決定維持《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規管特首的做法,此舉容許特首在索取和接受利益一事上自行決定,不受任何制衡是根本缺陷,特首不應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委員會並建議修例,將特首納入第3條的適用範圍,規定特首未獲獨立委員會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10萬元。

曾蔭權款待事件於2012年曝光後,多個政黨要求公開交代事件。(資料圖片)

惟事隔5年,有關建議仍未實施;根據現有機制,特首是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及行會的利益申報制度,而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作供時亦確認,曾蔭權自訂規管接受朋友款待的守則,而有關守則只存在於其腦海中,並無任何紀錄。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回應查詢時指,修例涉及《基本法》關於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和特首的憲制地位,故需審慎研究包括關憲制、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發言人指政府正全面研究有關問題,待研究完成後,將適時啟動立法程序。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接受訪問時指出,當年正待上任的特首梁振英亦同意委員會建議,但至今仍未實施,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理由,如法律上有何實際困難等,致構成極大漏洞。曾蔭權一方曾提及特首利益申報的規則或不夠清晰,蔡認為曾蔭權已擔任公職約40年,利益申報是常識。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未經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而第4條則訂明,特首若無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以特首身份而作出優待等行為的報酬,即屬犯罪。

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第3條的定罪門檻遠較第4條低,控方只需證明涉案人士接受利益即可定罪,而毋須證明有關利益與其公職有關,第4條亦即曾蔭權現在面對的控罪則相反,因此張指出第3條可使界更廉潔,若特首受第3條規管,則更需要做好作為公務員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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