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認為對公司有利的行為不屬罪行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3/14 16:11

最後更新: 2017/03/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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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林宇翔攝)

前無綫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兩人今早被裁定終極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中指出,上訴庭在裁斷陳志雲出席奧海城活動與無綫電視業務相關時所採用的定義過於寬闊,上訴庭不能以陳的參與能為無綫增加收視率為由,便裁定其行為與無綫業務相關,而《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犯罪元素必須包括犯案者的行為是針對其主事人,但觀乎本案,並不可能作出正面裁斷,因此上訴庭錯誤詮釋第9條,並運用了不恰當的標準而裁定上述關係已被證明。

李義法官又指陳志雲於奧海城活動中亮相無可否認是對無綫有好處而且不涉利益衝突,而立法原意並非要將員工對公司有利的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但法官又澄清,對公司構成不公平並不只限於對公司造成即時的經濟損失,而是包括損害公司的聲譽及破壞僱傭關係中的誠信。

叢培崑(經濟日報記者林宇翔攝)

法官續指,在索取或接受利益的案件中,控方必須證明涉案人士知道有關利益是作為他作出某些針對其僱主的行為之回報。而法官既認為陳的行為損害了與無綫之間的僱傭關係的誠信,故亦毋須評估陳是否有合理辯解。

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持相反立場,鄧官認為陳出席奧海城活動是與無綫業務相關的行為,但接納陳有合理辯解。鄧官解釋《防止賄賂條例》於1970年經修改後,「賄賂的」(corruptly)字眼被刪去,因為他認為控方不一定需證明有關交易涉及賄賂意圖。而陳於節目中亮相,有關節目的部份將被無綫播放,故無綫很大程度被牽涉在內,因此陳的參與必然影響到無綫的業務,而即使其行為最終是有利於無綫,亦不影響他已干犯了罪行。

但鄧官認為,陳已證明他是真誠地相信無綫不會反對他接受奧海城的報酬,變相指他已獲得無綫批准,此舉已是合理辯解,因此鄧官也同意陳、叢兩人上訴得直。其餘3名法官亦同意李義法官的看法,因此5名法官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