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雙方同意?
發布時間: 2017/03/28 16:37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56
電視劇常出現在香港申請離婚必須得到雙方同意法庭才會接受申請的情節,這並不完全正確。我希望藉此說明一些關於香港申請離婚的摘要。
如果你不滿現有的婚姻狀況,並不幸地需要考慮申請離婚,你首先需要選擇一個法庭認定的離婚理由,否則法庭並不會處理該離婚申請。本港法庭接納離婚的理由包括:
通姦;
不合理對待;
分居最少一年;
分居最少兩年;
遺棄行為最少兩年。
嚴格來說,除了「分居最少一年」這個理由外,其他四項在不需要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進行離婚。最簡單的例子是,呈請人並不需要答辯人同意便可以用「分居最少兩年」這個理由申請離婚。話雖如此,就如所有離婚理由一樣,答辯人可以對呈請人的離婚理由作出辯護而聲稱其實雙方根本從未分居,或分居時間根本沒有兩年這麼長。因此,某程度上,獲得答辯人的同意是重要及需要的。
常言道,官司是有錢人的遊戲。事實上,在香港這個文明社會,無論你的財政有多麼豐厚或微薄,法律是一視同仁的,在申請或辯護離婚訴訟方面也不例外。雙方有尋找律師的權利,但律師並不是離婚訴訟的先決條件。大部份於香港法庭處理的離婚訴訟,不論當中是否存在爭議,都有至少一方是沒有聘用律師的。
跟所有其他民事訴訟一樣,以上提及的五種香港法庭會接受的離婚理由,呈請人一方有舉證的責任。舉例說,如果呈請人使用「通姦」為離婚理由,除非答辯人同意該不當行為,否則呈請人需要證明答辯人的確有通姦行為。同一舉證的原則亦適用於其他離婚理由。
正如以上所說,因為香港有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市民的權益,即使答辯人下落不明,法庭也能處理呈請人的離婚申請,而常用的處理方法是呈請人需要刊登廣告,若答辯人仍未有回應,呈請人便可以向法庭提交誓章表明已盡一切方法將呈請書送交答辯人。
話說回來,離婚還是該三思而後行。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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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高崑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