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發出日起 設21天冷靜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2/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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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醫保擬引入21日售後冷靜期,但據悉諮詢期間曾就冷靜期於何日起計存爭拗,最終達成共識沿用壽險公司做法,由保險公司發出保險合約的日期起計,因合約傳遞需時,投保人最後可享的冷靜期或不足2周。

現時坊間僅有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的醫保產品,提供21日冷靜期,一般醫保公司未有提供。據了解,港府下周公布的自願醫保最終方案,將於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加入21日冷靜期,期內投保人可取消保單。

消息人士透露,自願醫保冷靜期問題於諮詢架構層面討論至少2年,保險業界最初反對有關安排,認為不應將壽險自願性質的21日冷靜期應用於醫保,最後有關建議獲政府同意,惟其後又爭拗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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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現時壽險公司提供的醫保21日冷靜期,是由保險公司發出保險合約的日期起計算,惟合約需由保險公司交予保險經紀,再轉交至投保人手上,很多時已費時最少一周,甚至更久,投保人實際上根本沒有享受到21日冷靜期,有個案實際只得2天。消息稱,曾有意見提出冷靜期應由投保人接獲合約起計算,惟保險業以運作上不可行為由反對;最終各方同意暫時沿用壽險公司做法,故實際上冷靜期可能只有兩周,甚至更短。

消息人士認為,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條款較易比較,反而靈活計劃可變得天花龍鳳,投保人需要花更多時間研究條款,更有需要設21日冷靜期;又忠告投保人自保,要及早取得合約研究條款及比較清楚。

保聯一般保險總會主席潘榮輝表示,現時甚少醫保設冷靜期,每間公司做法不一,惟通常會讓客戶於合理情況下取消保單;他相信自願醫保21日冷靜期的安排對現行做法影響不大,更可能有助打擊保險從業員不良職業操守,不排除日後市面上醫保亦會跟隨設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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