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子名義置業父被賣樓大控訴 律師拆解業權自保法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7/12 18:24

最後更新: 2018/07/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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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借子女或兄弟名義買樓而掀爭拗的個案不少,提醒只花數千元可透過信託文件,列明業權人。

本港一名七旬父親為一家四口勞碌半生,約10年前斥資400萬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作養老之用,由於年邁未能申請按揭,故以兩名兒子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分期按揭,惟日前父親發現單位遭兩名兒子以1,115萬元出售,父親更不得其門而入,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兩名兒子追討單位業權。

事務律師錢志庸表示,事件中的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於一般不會紀錄在法律文件上,律師未必會知道文件背後的協議,所以當訴訟時很難找到實據證明,「容易俾人懶貓」。

錢指,若申請人是一名退休人士,又未能提供穩定的工作及收入證明,按揭申請便不會獲銀行批准,所以退休人士必須與有有穩定入息人士聯名作擔保人,協助按揭申請,同時可繼續保留申請人的業權。

執業律師伍家賢表示,一般情況下,如置業者因收入、年齡等,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建議與他人預先簽定一份信託聲明,列名物業可由對方以信託人方式持有;簽定後對方會成為物業名義上的持有人,但置業者才是實際的業主,故即使日後遇爭執,置業者業權可被保障。信託聲明視乎其複雜性,一般費用約需數千元。

另一個自保方法是於申請按揭時與銀行做聲明,將具收入證明的直系親屬列為擔保人,以便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這個做法下,申請人可保留物業的業權。

伍家賢稱,如置業者與物業名義持有人出現爭執,置業者需在法庭上提出證據,包括提供早前簽訂的信託聲明、口頭協議等;亦可出示相關銀行單據等,證明供樓費用的繳付者。不過,口頭協議因非白紙黑字,未必被法庭接納為良好證據。

他續稱,買樓者與名義持有人的業權之爭,頗為常見,他一年亦會遇1、2宗;一般涉及兄弟姊姊一起買樓,但後來隨樓價增加,各人「因財失義」,為業權持有者身份爭執,因而提出訴訟。

近年政府推出「辣招」打擊樓市,除了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市民現時若增購住宅單位,便須付15%從價印花稅。錢指出,近年有持有物業的人士,因欲購買第2個物業投資,會借子女、親人名義買樓,但此舉會令人質疑有非首次置業人士用「借人頭」方式買樓,以迴避印花稅。他提醒,有關做法有風險,甚至涉嫌違法,所以都不建議這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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