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李安然指港區國安法關鍵字在於「目的」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涉阻撓國安法執行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7/01 11:32

最後更新: 2020/07/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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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指,未經批准集結涉阻撓國安法執行可被檢控。(資料圖片)

《港區國安法》昨晚(30日)11時生效。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表示,港區國安法的關鍵字在於「目的」,即規管市民的動機,而和平行為都可以是非法,若涉阻撓國安法執行亦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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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然今(1日)早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港區國安法與一同的刑事法有很大分別,港區國安法的關鍵字在於「目的」,即是規管市民的動機,而本港刑事法並沒有相關規定,至於本港司法制度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港區國安法則沒有提及。

這個條例不是說你要將香港分離出去這個行動,做得到這件事或是嘗試做這件事,而是你那個行為反映到你的動機,你已經中(犯法)。

他又指,根據條文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的「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當中的「非法手段」沒有指明一定是武力,就算是和平行為亦可以是非法。他舉例指,原定今日下午舉行的反對國安法遊行,已被警方反對,如果遊行是未經批准集結,可以被解釋為阻撓國安法執行,有可能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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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加以解釋指,如果有人出來反對即被視為阻撓國安法的執行:

如果嚴重干擾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執行國安法,如一大班人走出來反對,即鼓勵香港市民破壞、漠視國安法的執行,即會被視為阻撓特區政府執行國安法。

至於相關條文的第22條(3)指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但當中的「嚴重」的定義是什麼,李安然指出,國安法與基本法最大的分別在於,從來沒有人告知特區政府,香港的法庭是否可就國安法作出解讀,因條列已說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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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擔心指,由於香港的法官是普通法出身,若沒有一個專業的知識解讀國安法,則需在每次審案時均需呈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條文的解讀,或是在開審時要依賴一些內地的學者或專家。

我相信如果你要依賴一些內地學者或專家去解讀內地立的法例,香港其實有沒有一些專家可以做到?我相信未必。

至於之後的「六四集會」若屬合法集會,如叫出「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否屬於違法?李安然認為此舉未必屬違法,並解釋指,條文第22條已列明要是以一個「非法手段」,而「結束一黨專政」本身是符合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但若其集會並非合法而叫出相關口號,則可能會被指違反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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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