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襲擊罪成 法官:兩警觀看變相鼓勵襲擊

法庭

發布時間: 2017/02/14 10:16

最後更新: 2017/02/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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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當日遇[襲後被警員帶走。(無線電視畫面截圖)

七名警員涉於14年佔領期間,於金鐘龍匯道暗角毆打曾健超案,法官今日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脫罪,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罪成,而第5被告另遭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

法官於判詞中指,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為真實,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以及曾健超證供可靠。法官又認為,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到地上及即時襲擊他的此等行為中,唯一可作推論就是將他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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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當日遇襲後在警署門外展示傷勢。(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首被告及次被告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認為每名警務人員皆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警察同僚犯罪亦然。法官指首被告及次被告,即案中兩名高級警務人員,將事主抬到變電站及觀看他們的同事毆打事主,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及支持其他被告襲擊事主,令他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法官指,曾健超面部、頸部、胸背等腹的微紅瘀傷處傷,是於變電站時受襲擊時造成,但法庭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嚴重傷害,但構成身體傷害,故裁定眾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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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7被告依次為總督察黃祖成(50歲)、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警員劉興沛(39歲)、3名偵緝警員陳少丹(33歲)、關嘉豪(33歲)及黃偉豪(38歲),7名被告早前否認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陳少丹另否認1項普通襲擊罪。

曾健超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需要時間研究判詞及判刑結果,才作回應。

警方發言人說,現階段不會就個別案件評論。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說,協會正開會商討事件,要先詳細了解判詞內容,才能作出回應,他不排除稍後會聯同其他不同職級警務人員工會商議,聯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