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責任」代替「管養權」對子女最好?
發布時間: 2016/08/25 18:39
最後更新: 2020/05/18 13:04
上文提到「兒童法案」提議以「父母責任」的概念取代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及其已過時的父母擁有權,並以兒童權利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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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關鍵性的改變為法院將考慮一系列的因素,藉以為個別子女作出最合適的安排。這些因素包括子女的意願、他們在生理、心理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其年齡、成熟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父母滿足子女需求的能力,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新的法案內有一個關於子女意願的單獨章節,以便各方考慮他們的意願。
另外一項主要的改革是第三方(如祖父母和繼父母)可以在兒童的事宜上申請「子女安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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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處理未婚夫婦子女和其他事宜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中,父親作為自然監護的普通法權利擬被廢除,以及相關的部分將被重新草擬,整合和收納在新的條例內。這能解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兩種不同狀況下所出現的不一致。
總括來說,新法案簡化、整合和釐清了有關子女的法律。透過摒棄過時的詞彙,認同子女可從父母雙方共同撫育中獲益。這個安排為子女所需所求,相反,現行法律中的贏輸概念、不滿和隔離並非以子女的利益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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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要怎樣走下去呢?上文提及該法案已經完成了公眾諮詢且被大律師公會認可。公眾似乎支持「父母責任」模式,在訴訟程序中採用「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導原則,以及取消第三方不能申請「子女安排令」的限制。
就目前看來,政府仍然在檢討諮詢結果。公眾諮詢對法案的反應正面積極,我們希望政府能加快行動,落實改革。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探析子女管養權的最新改革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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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古明慧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